濉溪县水务局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濉溪县水务局发布时间:2023-05-12 10:34文字大小:[    ]背景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促进机关事务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局财务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遵循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三)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五)对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六)加强会计机构和人员管理,组织教育和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局财务股为全局财务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研究制定局系统财务管理相关办法,组织实施各项财务管理任务,对局属各单位财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对人事部门审批的各项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及时发放。

第六条  局机关一切经济活动均应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核算和反映。局机关各股室对所实施的财务开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股对财务开支的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查。局属单位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七条  部门预算是指根据单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部门预算由各股室根据职责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财务股负责汇总编审,局党组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县财政局。

第八条  局机关及局属财政拨款单位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财政将年度部门预算下达后,由财务股及时分解,落实到位。

第九条  严格执行预算法,切实硬化预算约束。经费支出应当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做到财务收支平衡。

第十条  对预算中未作安排的支出项目,由股室单位提出书面追加预算,详细说明追加事项、理由及分析报告,财务股负责对追加预算进行审核,报领导批准后,按相关程序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年度决算和绩效评价,切实把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财务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遵循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大额开支、重大项目集体决策的原则。

(一) 基本支出

1、同一事项并在同一时间段支出单位金额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

2、单位资产的处置;

3、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的使用;

4其它需经局党组研究审定的事项;

以上支出须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支出

(二)项目支出

1单位年度预算已明确的具体项目按规定在财政下达的预算数内开支;

2追加项目按规定在财政下达的指标内开支。

按照工程资金管理规定和合同有关条款执行,拨付月进度款时首先由施工单位按月上报已完工程进度报表,监理单位对其进行审核,并编制月进度工程价款结算单,签发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报项目法人,经镇及项目法人有关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待一切结算手续完备后方可拨款。

第十三条  实行财务一支笔签批制。分管财务的局领导负责各项支出的签批。局属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要求确定单位财务签批人。

第十四条  财务签批实行一事一批,对同一事项同一时间段内连续发生的支出一般按合计金额报批。

第十五条  规范财务报账程序。

(一)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报账程序:报销事前审批(分管局领导在审批单或者报告上签署意见)经办人在报账凭证上签名并注明用途或事由股室负责人签注属实分管领导签注属实分管财务领导签批支付意见财务股报销。涉及重大经济事项的支出要附会议纪要、合同、批复、文件等佐证资料备查,所有的支出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结算制度。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银行结算制度办理银行业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任何部门不准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现金。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制度办理现金收、支业务。除车辆通行费、悼礼等确需支付现金的,其余的都必须采用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方式;积极推进公务卡结算方式办理各项业务支出。

第十八条  财务股及时进行银行存款业务的账务处理,每月与县国库支付中心资金会计核对银行存款余额。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二十条  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二十一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的收入应当使用合法票据。收取相关费用,必须到财务股登记、领用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合法票据,根据县发改委备案或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核准的收费事项及标准进行收费。

第二十三条  使用后的收款票据,及时送财务股审核注销。

第七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本局为保障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付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审批,并有具体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股室单位合理做好年度支出计划的安排;财务股合理调度资金,确保预算执行,并定期向股室单位通报部门预算进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办公费。报销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费用,须提供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明细清单等附件。

第二十七条   差旅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须如实填写差旅审批单,报局长审批,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按照濉溪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濉溪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事【2014132号)文件执行,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外出学习、培训等报销费用时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

第二十八条  会议费。各部门承办会议,必须先列出会议经费预算方案,开支综合定额标准按照濉溪县财政《关于印发濉溪县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事【20167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务接待费。接待费用实行一事一结,公务接待须有接待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消费清单和公务卡结算凭据(达到公务卡支付标准的);招商(商务)接待须有接待方案、接待审批单、消费清单和公务卡结算凭据(按公务卡使用规定执行);外事接待活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往来款项的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质保金到期由项目施工单位(供货方)提出申请,业务股室提出质保意见,财务股核对账务无误后,按有关规定程序支付。

第三十一条  财务股每年11月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及时催收借款,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收回的,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

第三十三条  明确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管理按照谁用谁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股室对其使用的资产负责,财务股负责对各股室的固定资产入账,局办室负责对各股室固定资产登记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报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进行处置。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严格遵守会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所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票据存根、银行对账单及财务留存合同、协议、文件、证明等一律纳入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会计档案管理纳入局办公室档案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会计档案由财务股定期整理装订成册,并编号登记,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股保管两年,期满之后应由财务股编制清册移交局档案室保管。

第十一章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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