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濉 水罚决字〔 2024 〕第2 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住址:安徽省濉溪县四铺镇周陈村 联系电话:*****
经查你(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在濉溪县四铺镇戚家沟违法采砂 的行为,违反了 《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照片六张
2、 现场勘查笔录一份
3、 当事人笔录一份
本机关根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贰万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淮北市水务局或濉溪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濉溪县 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4年3月 1日
备注: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徽商银行淮北濉溪支行 银行,帐号:1331701021000111539。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执法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