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的意见》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省水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规范招投标阶段安全生产费用计列
(一)规范招标阶段费用计列管理。项目法人在编制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时,应当统一以“安全生产费用”名目单列费用项目清单,作为不可竞争费,列入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项内,并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5%提取。
(二)规范投标阶段费用计列管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结合工程特点及施工工艺水平和管理要求,按照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分解表”进行逐项报价,且总价不应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中标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落实,且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投入。
二、严格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
(三)严格支出范围。安全生产费用由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使用,全部用于完善和改进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支出范围参考《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范围使用指南》(详见附件)。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内控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确保施工单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管理安全生产费用。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统筹使用专项资金,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核算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规范管理。
(五)加强计划管理。项目法人在申请办理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措施备案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施工单位进场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组织施工、监理单位编制安全生产费用详细使用计划。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编报当期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表、计量申请表(须附相关凭证)和下期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因重大设计变更、超标准洪水损坏安全生产措施等原因,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发生较大变化的,允许按照上述程序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调整计划。
(六)加强合同管理。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支付(含预付款)、调整方式和超出合同约定费用的处理方式等内容,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施工单位依法将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措施及支付等条款。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承发包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项目法人支付的的全部安全生产费用交由施工单位使用。
(七)规范计量管理。安全生产费用采用现场计量、据实支付的方式。难以现场计量的可以采用总额包干、分期支付的方式,总额包干费用宜控制在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20%以内。
采用现场计量的,计量凭证应当包括发票、工程结算单、设备台班结算单、设备租赁合同等;采用总额包干的,应当提供使用人签字、收据、影像等佐证材料。对于因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发生的零星用工、材料和机械等,可按投标文件中的计日工项目确定。计日工项目中不包含的,参照投标文件有关报价并结合市场价以现场签证的方式予以计量和计价。
(八)加强过程管控。安全施工措施分阶段落实后,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组织查验,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等费用投入的数量、质量进行查验,查验不合格的,应当督促落实整改,确保施工单位足额支出安全生产费用。
(九)规范支付管理。安全生产费用按照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审核、项目法人审定的程序支付。项目法人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施工单位支付至少50%安全生产费用,该部分费用由施工单位凭有效凭证,在每期安全生产费用计量中按程序核销,直到核销完成为止。剩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据实支付。总包单位根据合同约定于分包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将至少50%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对于建设周期长资金投入大的跨年度项目,允许按照年度预算安全生产费用的至少50%支付。
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项目法人。
(十)建立健全管理台账。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支付、使用和管理等有关台账,对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并建立健全台账,台账应当按月统计、年度汇总。
三、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
(十一)突出施工单位内部管控。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费用制度、措施落实、支出范围、使用台账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不规范的,应当要求工程现场及时整改,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报告。
(十二)加强监理与项目法人监管。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当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不规范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形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项目法人应当定期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和监理单位审核及监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不规范的,应及时督促整改,情形严重的,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十三)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过程管控、计量支付等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到位。对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情况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罚。
四、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安全生产费用是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的重要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全面从严从细落实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新增国债水利项目实施中要积极落实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政策。
(十五)加强宣传培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各单位、行业协会要积极做好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政策宣贯,广泛组织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氛围,进一步推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规范化管理。
(十六)加强示范引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各单位要加强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规范化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有效管理经验和做法,鼓励其他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探索试点。水利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推进企业示范引领,健全管理标准,加强行业约束,推进行业自律。
附件: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范围使用指南
2024年2月19日
附件
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范围使用指南
序号 |
支出范围 |
主要参考内容 |
负面清单 |
一 |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防护、临时安全防护、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保障安全的机械设备、防火、防爆、防触电、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设施设备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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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全警示标志 |
警告、禁止、指令、指示等标志、标牌。 |
1.“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支出; 2.非正常损耗(如质量不合格、失窃)导致的费用; 3.因第三方责任损坏(如被车撞毁等),可向第三方索赔的费用; 4.非安全专用的防护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费用; 5.其他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认定不属于的费用(如属于施工工艺要求,应当由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内综合考虑,并且计入相应工程综合单价的相关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购置、制作、安装等费用)。 |
2 |
现场临时用电系统 |
完善、改造和维护现场临时用电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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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洞口、临边、临水涉水等防护 |
洞口、临边等危险部位防坠、防滑设施,临时防护盖板、围栏和隔离防护层等;防溺水设施,水上作业平台设置的防护栏杆、安全网和陆地连接设置的人行通道及防护栏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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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机械设备防护 |
钢防护网罩、防护挡板、防护栏杆等安全防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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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高处作业防护 |
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而设置的安全网、防护棚、防护栏杆、警戒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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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交叉作业防护 |
平面、立面交叉作业时的防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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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临时安全防护 |
脚手架、模板和支架安全防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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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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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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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保障安全的机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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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防火、防爆、防触电、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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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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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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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救援人员工资及劳务费; 2.外援救护服务支出,如应急救援协议年费、外协医疗急救年费;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现场清理、人员接待、伤害赔偿与补助、抚恤金、罚款等费用。 |
2 |
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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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 |
救援设施设备配备、救援队伍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培训、应急预案制定与审查和根据应急预案开展的应急演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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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开展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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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六项机制) |
由项目法人或施工单位委托专业安全评估单位对危险源辨识及动态管理所发生的咨询费用及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所制作的风险公告栏、岗位风险告知卡、警示标志、隔离带、栅栏等;以及对重大危险源或风险等级为重大的一般危险源预警、检测、监测、评估和日常监控等所发生的费用。 |
1.与工程项目无关的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 2.重大危险源发生起火、爆炸、毒气泄漏而发生的救援、善后处理等费用; 3.隐患项目治理过程中的环保治理、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支出; 4.行政主管部门因项目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处以的罚款; 5.有关安全生产措施在其他支出范围已列支。 |
2 |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
对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安全监督机构、项目法人、监理等单位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进行整改,以及施工单位组织安全检查和对检查发现隐患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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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
智慧工地或者办公软件系统内的安全模块(安全计划、安全巡检系统、安全广播对讲系统、智能安全帽系统、应急管理、事故上报、安全考核、安全资料管理等)建设投入费用与系统定期维护的费用;用于施工现场的视频监控、语音提示(硬件+软件+网络)费用;用于项目网络安全设备投入(如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网络流量管理系统)等。 |
与工程项目无关的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
四 |
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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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 |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平常安全巡视所发生的相关器材使用费;邀请专业安全机构或专家对项目安全生产过程中的特别部位、特别工艺、特别设施的施工安全进行检查,对项目安全施工专项方案进行评估,就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相关专业安全机构、咨询单位或专家进行咨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需要开展的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支出; 2.与安全生产无直接相关的体系审核、报告审核、临时工时费用等服务支出。 |
2 |
标准化建设支出 |
由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所增加的费用。 |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创建过程中给予咨询评价机构的评价咨询费用等; 2.在其他支出范围已经列支的费用。 |
五 |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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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 |
施工单位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等相关规定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备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以及对安全防护用品正常耗费进行补充。 |
1.职工防寒、防暑物品以及普通工作服、洗护用品等劳保用品支出; 2.防疫物资购置支出。 |
六 |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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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全生产宣传 |
制作安全宣传口号、条幅、标语、展板、音像、图片资料等; |
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与安全生产不直接相关的广告宣传费用。 |
2 |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施工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等培训实际支出的课时费;培训教材印制或购置费;安全知识竞赛、技能竞赛、专题会议等活动费用;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安全体验培训馆和作业人员班前安全讲台等费用。 |
施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管理人员参加非安全生产相关岗前培训费、考试费、办证费等费用。 |
3 |
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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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之外的安全生产考核奖励支出。 |
七 |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
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开发等前期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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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
泥浆泵、搅拌机、抹平机、钢筋切断机、挖机、旋挖钻、装载机等普通施工机械设备的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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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
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之外的其他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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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
1.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支出: 2.施工单位为员工租房办公生活的租金、工地板房、集装箱式临建设施支出; 3.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薪酬、社保、岗位风险津贴,保安岗位人员工资; 4.爆炸品库建设以及购买生产用爆破器材、爆炸品费用支出: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以及职业病诊斯、鉴定、治疗、康复费用; 6.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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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对于不在指南规定范围和指南负面清单中的某项具体支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范围,由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降低安全隐患或事故风险”等原则,参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办法规定精神,合理判断、规范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