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商务局规范性文件公开制度

来源:濉溪县商务局发布时间:2019-12-23 08:48文字大小:[    ]背景色:       

第一条 为确保公众对我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与,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我局行政管理行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是将拟定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制发的,用以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关系,涉及商务工作领域,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通过文件、网络等形式征求和吸纳公众意见和建议的一项制度性规定。

第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一)涉及城乡经济及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

(二)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

(三)应当向社会公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四条 征求意见采取以下方式:

(一)发出征求意见函;

(二)召开部门座谈或专家咨询论证会;

(三)在网络等媒体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举办听证会;

(五)其他能够充分反映群众意见的方式。

第五条 相关下属单位或职能科室具体负责办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和采纳意见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发放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函;

(三)组织召开规范性文件座谈会或听证会;

(四)在网络上发布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

(五)收集公众发表的意见。

第六条 征求意见函应明确征求意见的内容、反馈意见的形式和反馈意见的时限等内容。

第七条 座谈会参加人员必须是熟悉相关业务的领导或工作人员。要做好座谈会签到登记和会议记录,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必要时提意见单位要出具书面意见函稿。

第八条 专家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

(三)向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

(四)召开咨询论证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听取专家咨询论证组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

第九条 网上征求意见在县商务局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上全文公布,公布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条 举办听证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

第十一条 相关下属单位或职能科室要认真倾听公众提出的意见,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反映和代表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合理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 以濉溪县商务局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此规定予以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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