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促进外贸发展若干政策
为积极应对外贸发展环境新变化、新要求,大力开拓国际市场,坚持稳存量与保增量、扩出口与促进口并重,扶持和鼓励企业扩大对外贸易,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支持对象
在我县注册、依法纳税且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各类企业。
第二条 支持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纳税且对县级财政有贡献。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机构,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三)海关、市场、外汇等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三条 支持项目及标准
(一)出口增量项目。以上一年度出口额为基数,企业每新增出口1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二)进口设备项目。对列入《省重点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内,未享受国家补贴的先进技术、设备及产品(进口先进机电设备生产线、整机和关键零部件),按照每进口1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外贸上规模项目。对出口总额达到5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之间的企业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对出口总额达到1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之间的企业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对出口总额达到5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之间的企业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对出口总额达到1亿美元(含)以上企业,给予1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
(四)平台企业运营项目。对经海关验收新建且运营正常的公用型保税仓库和自用型出口监管仓库,依据海关统计,对当年实现进出口达到500万美元以上部分,按1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对经省商务厅审核的境外参展企业,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含)以上,给予每家企业1名参展人员,最高不超过30%的资金支持;对企业参加“上海华交会”,每个展位给予5000元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依据
(一)企业出口额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出口基数指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出口额,需达到100万美元(含)以上。
(二)企业进口额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企业进口海关商品编码以8、9开头的先进机电设备生产线、整机和关键零部件,进口额需超过100万美元(含)。关键零部件是指生产线、整机的核心部件,从国外进口普通零部件或作为售后服务的零部件不列入政策支持范围。企业需提供进口该类商品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三)公用型、自用型保税仓库,以海关评定为准,保税仓库出口数字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四)境外参展企业,支持项目包括参展人员交通、餐饮、住宿、展位费等;企业需提供参展合同、参展人员信息、现场参展图片及视频资料,往返机票及住宿发票等。
第五条 支持资金的使用
每年由县财政列支400万元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工作,不得用于个人奖励。支持资金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年终海关统计数据,对企业各进出口项目进行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其他
本政策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