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商务局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结合商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所称政府信息,指本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机制适用于本部门政府信息的动态调整工作。
第四条 对本部门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应当予以公开。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应当依据清理结果,在文件废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清理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新标注有效性。
第七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认定可以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第八条 本机制由濉溪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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