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文旅体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监督,规范依法行政行为,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 我局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的过程中,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按规定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依据
追究行政责任,以行为人主观过错和客观原因造成过错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程度为依据,界定行为人责任大小,明确责任追究的处理办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受到责任追究
(一)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承办人和主要负责人进行告诫和批评教育:
1、应当实行政务公开的事项没有实行公开。
2、工作态度不好,对外来办事人员询问有关事项不耐心解释的。
3、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未能按时办理的。
4、对资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但没有向对方一次解释清楚,因而造成前来办事人员再次往返的。
(二)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办人员及主要负责人分别做出深刻检讨,并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1、对外来办事人员态度恶劣的。
2、在规定的工作期限内,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且符合政策法规,两次未能按时办理的。
3、对资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但由于没有向对方一次解决清楚,造成前来办事人员三次以上往返的。
4、需要报上级研究的公开事项,因工作责任心原因而搁置延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消极推诿,不负责或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对群众举报或投诉表示不满的。
7、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有关事项的。
8、在办理有关事项中,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9、利用职权对评议中提出意见的群众打击报复的。
(三)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成有关人员在全局职工会上作检讨,对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给单位及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的。
2、在有关工作中,违反政策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投诉举报。对违规人员举报可直接向领导小组投诉举报,也可向局领导反映或写举报信,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