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文旅体局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来源:濉溪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濉溪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发布时间:2021-07-07 16:25文字大小:[    ]背景色: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我局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淮北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局属单位及相关股室,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社会评议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原则上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社会评议工作。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真实、规范、准确、完整;

(二)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否全面,重点是否突出;

(三)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是否多样、便民,是否把政府信息公开网作为信息发布的主渠道;

(四)政府信息公开时间是否及时;

(五)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到位;

(七)是否按照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否按规定收费;

(八)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准确地报送政府信息;

(九)贯彻落实《条例》的整体情况;

(十)其他需要评议的内容。

第七条 社会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作社会评议实施方案及测评表,并向社会公示;

(二)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三)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四)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五)汇总社会评议情况,并将评议结果公开。

第八条 社会评议结果要向本级政府、上一级政府信息主管部门(政务公开办公室)以及被评议部门和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九条 对评议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县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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