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卫计委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2018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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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项目类别 | 设定依据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联系电话 | 投诉电话 |
1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补发 | 公共服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表2、遗失声明原件一份(省内公开的报纸刊载) | 1.受理:县卫计委行政许可股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申报材料不全或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2.审核:县卫计委行政许可股审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或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予以退回; 3.决定:县卫计委行政许可股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准予许可的做出书面决定或发放许可证; 4办结:县卫计委行政许可股办结。 | 1个工作日 | 无 | 0561-6888310 | 0561-6063803 |
2 | 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 公共服务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1、遗失或损坏补办申请表2、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损坏的应提供损坏的原件 | 1.受理:县卫计委行政许可股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申报材料不全或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2.审核:县卫计委行政许可股审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或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予以退回; 3.决定:县卫计委行政许可股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准予许可的做出书面决定或发放许可证; 4办结:县卫计委行政许可股办结 | 1个工作日 | 无 | 0561-6888310 | 0561-6063803 |
3 | 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补发 | 公共服务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医师《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及时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 1、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表2、放射诊疗许可证损坏原件或丢失登报声明 | 1.受理:县卫计委行政许可股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申报材料不全或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2.审核:县卫计委行政许可股审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或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予以退回; 3.决定:县卫计委行政许可股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准予许可的做出书面决定或发放许可证; 4办结:县卫计委行政许可股办结。 | 1个工作日 | 无 | 0561-6888310 | 0561-6063803 |
4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发 | 公共服务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卫监督秘【2013】143号):卫生许可证遗失的,应及时刊登遗失启示并申请补发卫生许可证,补发的卫生许可证重新编号,有效期不变。 |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补发申请书2、营业执照3、损坏的卫生许可批件原件4、遗失声明 | 1.受理:县卫计委行政许可股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申报材料不全或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2.审核:县卫计委行政许可股审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或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予以退回; 3.决定:县卫计委行政许可股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准予许可的做出书面决定或发放许可证; 4办结:县卫计委行政许可股办结。 | 1个工作日 | 无 | 0561-6888310 | 0561-6063803 |
5 |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 公共服务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1、补发申请报告2、损坏的卫生许可批件原件3、遗失声明 | 1.受理:县卫计委行政许可股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申报材料不全或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2.审核:县卫计委行政许可股审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或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予以退回; 3.决定:县卫计委行政许可股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准予许可的做出书面决定或发放许可证; 4办结:县卫计委行政许可股办结。 | 1个工作日 | 无 | 0561-6888310 | 0561-6063803 |
6 | 医疗机构遗失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
1、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2、身份证3、安徽省公开发行的报纸登报遗失声明原件 |
1.受理:县卫计委行政许可股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申报材料不全或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2.审核:县卫计委行政许可股审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或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予以退回; 3.决定:县卫计委行政许可股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准予许可的做出书面决定或发放许可证; 4办结:县卫计委行政许可股办结。 |
1个工作日 | 无 | 0561-6888310 | 0561-6063803 |
7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损毁(换)发 | 公共服务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1、《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申请表》2、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损坏的应提供损坏的原件 | 1.受理:县卫计委行政许可股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申报不合格的材料予以退回; 2.审核:县卫计委行政许可股审查,对材料不符、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予以退回; 3.决定:县卫计委行政许可股决定,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办结:县卫计委行政许可办结。 | 1个工作日 | 无 | 0561-6888310 | 0561-6063803 |
8 | 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 公共服务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 1、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或损坏补办申请2、放射工作人员证损坏原件或丢失登报声明3、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 | 1.受理:县卫计委行政许可股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申报材料不全或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2.审核:县卫计委行政许可股审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或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予以退回; 3.决定:县卫计委行政许可股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准予许可的做出书面决定或发放许可证; 4办结:县卫计委行政许可股办结。 | 1个工作日 | 无 | 0561-6888310 | 0561-6063803 |
9 |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 | 公共服务 |
1.《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2.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
1、《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原件2、《护士资格证书》 原件, 复印件核对原件后退回,留存复印件一份3、安徽省公开发行的报社登报遗失申明 原件 一份4、身份证原件, 复印件 核对原件后退回,留存复印件一份5、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 所在单位隶属的县、市卫生局逐级加盖公章证明并制证 。 |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到县卫计委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县卫计委窗口受理后进行证书的打印,把受理的材料和打印的证书交市卫计委窗口。3.决定:市卫计委窗口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核、加盖公章。4.办结:市卫计委窗口办结。 |
1个工作日 | 无 | 0561-6888310 | 0561-6063803 |
10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个人遗失成绩单补办信息核实转报 | 公共服务 |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试个人遗失成绩单补办办法》:1.申请补办合格证明前,申请人须在市、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明确声明原合格证明(含姓名、年度、证书编号)已作废失效。2.申请补办合格证明需提交以下材料:(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2)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补办合格证明当年度的准考证、成绩单的复印件一份(如遗失,需由所在单位或学校提供相关证明);(4)已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原件一份。3.申请人向所在考点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有关资料,考点初步审核后,报考区审核。4.考区汇总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5.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考区上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补办并下发至考区。 |
1、申请补办成绩单的报告2、本人的身份证3、补办成绩单当年度的准考证复印件一张 |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到县卫计委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县卫计委窗口将受理的材料交至市卫计委考试培训中心审核后报送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审核,并于每月15日前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3.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审核。 4.办结:省、市卫生计生委人事处收到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补办合格证明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补办的成绩单。 |
1个工作日 | 无 | 0561-6888310 | 0561-6063803 |
11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信息核实转报 | 公共服务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办法》:1.申请补办合格证明前,申请人须在市、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明确声明原合格证明(含姓名、年度、证书编号)已作废失效。2.申请补办合格证明需提交以下材料:(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2)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补办合格证明当年度的准考证、成绩单的复印件一份(如遗失,需由所在单位或学校提供相关证明);(4)已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原件一份。3.申请人向所在考点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有关资料,考点初步审核后,报考区审核。4.考区汇总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5.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考区上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补办并下发至考区。 | 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遗失补办申请表》2、身份证3、补办合格证明当年度的准考证、成绩单4、已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原件一份。 |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参加考试考点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递交材料,审核后报送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审核,并于每月15日前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3.审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审卫生计生委人事处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审核。 4.发放:省、市卫生计生委人事处收到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补办合格证明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补办的成绩单。 |
1个工作日 | 无 | 0561-6888310 | 0561-6063803 |
12 | 医疗机构名称裁决 | 公共服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 1、申请人资质证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2、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 1.受理:县卫计委医政股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申报材料不全或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2.审核:县卫计委医政股审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或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予以退回; 3.决定:县卫计委医政股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准予许可的做出书面决定或发放许可证; 4办结:县卫计委医政股办结。 | 10个工作日 | 无 | 0561-6888310 | 0561-6063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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