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卫计委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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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是否收费、收费类型、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处理意见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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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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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环坪报告 |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许可办理工作程序、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
环保部门提供 |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许可办理工作程序、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 |
收费。市场调节价(1.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6〕48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财综〔2016〕191号2.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保留 |
2 |
消防设施设计方案 |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许可办理工作程序、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
消防部门验收提供 |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许可办理工作程序、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 |
收费。市场调节价(1.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6〕48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财综〔2016〕191号2.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保留 |
3 |
预防性健康体检 |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建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令第31号))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卫生许可 |
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第四条 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
无收费 |
行政相对人 |
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