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来源:濉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时间:2019-12-08 15:42文字大小:[    ]背景色:       


1)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条件:

①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②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③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奖励扶助标准。2014年,我省农村奖励扶助基础标准调整为:奖励扶助对象每人960(80元/月)元/年,其中独生女夫妻每人1200(100元/月)元/年,子女死亡夫妻每人1560(130元/月)元/年,独生女死亡现无子女夫妻每人1800(150元/月)元/年。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特别扶助应符合的条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享受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以上)。

(2)特别扶助:政策口径

    特扶与奖扶政策口径比较:总体上,特扶略宽于奖扶:

   1、年龄:特扶上限允许突破,1933年1月1日前出生的,领光荣证的可纳入;

   2、生育史:特扶无生育史夫妇合法收养子女,符合条件也可以;

   3、子女数:特扶不考虑三个及以上子女同时存活。

(3)特别扶助标准: 特别扶助我市统一提高标准为:城镇、农村独生子女伤残夫妻每人每月500元(6000元/年),城镇、农村死亡家庭夫妻每人每月500元(6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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