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来源:本级发布时间:2020-06-10 02:37文字大小:[    ]背景色: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中介服务事项是否收费、收费类型、标准及依据 委托主体
资质条件 资质依据
1 环保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许可办理工作程序、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 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 环保部门提供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许可办理工作程序、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 市场调节价(1.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6〕48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财综〔2016〕191号2.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2 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证明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许可办理工作程序、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 消防部门验收提供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许可办理工作程序、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 市场调节价(1.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6〕48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财综〔2016〕191号2.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3 资产评估报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5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 中介或第三方机构提供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许可办理工作程序、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 市场调节价(1.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6〕48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财综〔2016〕191号2.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4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报告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许可办理工作程序、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 放射诊疗许可、放射诊疗校验、放射诊疗变更 中介服务机构出具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许可办理工作程序、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
市场调节价(1.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6〕48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财综〔2016〕191号2.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5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公共场所改、扩建预防性卫生审查 中介服务机构出具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许可办理工作程序、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 市场调节价(1.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6〕48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财综〔2016〕191号2.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6 水质检测报告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八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许可、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许可证换发、饮用水集中式供水许可证换发 中介服务机构出具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许可办理工作程序、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
市场调节价(1.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6〕48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财综〔2016〕191号2.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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