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权利
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其他权力类) | |||||||||||||||||
单位:濉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公章) 填表时间:2019年7月4日 | |||||||||||||||||
序号 | 权利类型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情形依据 | ||||||||
1 | 其他权力 | 生育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2)《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 1、受理阶段责任:公开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卫生计生委。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申请条件,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提出审批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生育证》,信息公开。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抽查、群众举报,对因情形变更不符合再生育规定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注销其生育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管理制度,对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行为和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全面监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在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1.《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三)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3-2.《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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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在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1.《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三)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3-2.《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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