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来源:市卫健委发布时间:2021-03-30 08:37文字大小:[    ]背景色:       

1、主持人:什么是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答: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2、主持人:怎样申请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答:首先是本人申报,经村(居)民委员会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级卫生复审确认并公布,省、市卫生计生委抽查、逻辑审核、备案。经过公示后,无异议的纳入扶助范围。

3、主持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和标准?

答:特别扶助对象需具备以下条件:l933年1月1 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特别扶助对象补助标准: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金标准每人每年492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4、主持人:特别扶助中,关于独生子女是如何认定的?

答:

⑴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纳入扶助范围。

⑵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我省政策法规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生效的政策法规与现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同的,以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对当事人生育和收养子女数量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不考虑早婚早育、生育间隔、生育审批等因素。

⑶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身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⑷符合第2、3条规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有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卫生健康委调查核实,予以确认。

5、主持人:关于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是如何认定的?

答 :

⑴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⑵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特别扶助条件但没有持证的,由残联依法认定发症后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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