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第一条 进一步推进全县卫生健康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掌握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范围: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县直各机构、机关各科室。
第三条 县卫生健康委具体负责本机关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解释统计指标、组织和协调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负责依法行使政府信息公开的统计工作,包括提供统计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
第四条 各有关单位按照《濉溪县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目录表》中各统计指标的报告期别,于每年每季度开始月5日前报送上季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
第五条 数据暂缺不详的请“空格”,无数据的请填“-”。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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