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卫健委2021年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动态调整意见表

来源:濉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时间:2021-11-18 10:43文字大小:[    ]背景色:       
附件5
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动态调整意见表
填报单位(公章):濉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填报时间:2021年4月17日
序号 事项名称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调整类型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环保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 规范(名称、实施依据等)   依法设立,    仍需保留
2 资产评估报告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 规范(名称、实施依据等)   依法设立,    仍需保留
3 六个月内个人受照剂量监测数据(新开展单位提供有资质的个人剂量检测单位出具的开展证明)、有效期内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报告 放射诊疗许可、放射诊疗校验、放射诊疗变更(涉及现场审核的复杂变更) 规范(名称、实施依据等)   依法设立,    仍需保留
4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规范(名称、实施依据等)   依法设立,    仍需保留
5 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规范(名称、实施依据等)   依法设立,    仍需保留
6 近期六个月内水质检测报告(出厂水、末梢水) 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许可证换发 规范(名称、实施依据等)   依法设立,    仍需保留
注:“调整类型”应写明划入、划出、新增、取消、规范(下放)、规范(名称、实施依据等)等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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