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统一规范表(行政强制)
7类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统一规范表 | |||||||
填报单位(公章):濉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填报时间:2021年4月17日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项目名称 | 权限划分 | 实施(设定)依据 | 是否属依申请事项 | 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 ||||||
210 | 行政强制 |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等三类情形的临时控制措施 |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的临时控制措施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 是 | |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临时控制措施 | |||||||
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的临时控制措施 | |||||||
211 | 行政强制 | 强制消毒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 是 | ||
212 | 行政强制 | 强制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临时控制措施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 是 | ||
213 | 行政强制 |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县级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是 | ||
229 | 行政强制 | 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执行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当事人未在征收决定单位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是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