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濉溪县打击医疗机构内非法宗教活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依法严厉打击医疗机构内非法宗教活动,防范遏制宗教向医疗机构领域渗透,按照中央统战部、省委、市委、县委统战部等部门工作部署,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濉溪县卫健委打击医疗机构内非法宗教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蔡晓春 县卫健委党组书记、主任
副组长:王 平 县卫健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邢爱华 县卫健委党组成员、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孙东海 县卫健委党组成员、县计生协专职副会长
李永峰 县卫健委党组成员、县保健办主任
梁 浩 县卫健委四级调研员
王俊亭 县卫健委四级调研员
赵 磊 县卫健委一级主任科员
赵夫鸣 县卫健委一级主任科员
成 员:杨发武 县医院院长
刘 浩 县中医医院党委书记
许松涛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
周东林 县疾控中心主任
崔景春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宣教培训中心主任
刘从彬 县紧急医疗救援中心主任
邵思泉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中心主任
杨山峰 县卫健委财管中心主任
丁大伟 县卫健委办公室负责人
吴茂盛 县卫健委疾病防控股负责人
郜雪峰 县卫健委宣教股负责人
张新颖 县卫健委爱卫股负责人
荣 飞 县卫健委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负责人
赵 婧 县卫健委妇幼健康股负责人
邬宏飞 县卫健委医政股负责人
陆 飞 濉溪镇卫生院院长
赵 权 孙疃镇卫生院院长
王 辉 孙疃镇卫生院杨柳分院院长
欧 君 刘桥镇卫生院院长
邵向前 百善镇卫生院院长
张团结 百善镇卫生院徐楼分院院长
代龙波 南坪镇卫生院院长
陈 华 临涣镇卫生院院长
杨奎武 临涣镇卫生院海孜分院院长
陈 华 南坪镇卫生院任集分院院长
郭冬青 韩村镇卫生院院长
王 峰 五沟镇卫生院院长
朱严厉 五沟镇卫生院白沙分院院长
牛 耕 铁佛镇卫生院院长
郭全超 铁佛镇卫生院岳集分院院长
丁佩林 四铺镇卫生院院长
赖 辉 双堆集镇卫生院院长
魏 琦 双堆集镇卫生院三和分院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委办公室,王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国家安全观,坚守意识形态主阵地,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聚焦医疗机构内非法宗教活动问题,各医疗要协同属地镇(园区)有关部门,通过系统摸排、综合整治、教育引导、科普宣传等方式,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巩固提升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和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抵御宗教渗透的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医疗要协同属地镇(园区)有关部门加强宗教场所和教职人员的教育引导,宣传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遏制宗教在医疗机构内渗透蔓延。县卫健委强化对医疗系统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意识形态领域安全防范意识。配合宗教管理等相关部门开展基层宗教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强化医疗机构周边地区监管,依法查处非法宗教活动点,防范其向医疗机构渗透。
(二)依法打击处置。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医政股、办公室,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要加强对县属各类医疗机构宗教政策法规指导力度,协同统战、宗教、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督处置。对于医疗机构内设立宗教造像、宗教活动室的,依法责令拆除宗教造像,关闭宗教活动室;对于发现在医疗机构内非法传教、散发宗教宣传物的,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对于医疗机构周边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和非法宗教势力向医疗机构传教的,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取缔。
四、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要把开展专项行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制定具体行动方案,确保取得实效。二是推动任务落实。要按照方案
要求,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周密组织。委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医政股、办公室,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要强化跟踪问效,对工作不力的医疗机构,严肃通报。三是建立长效机制。委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医政股、办公室、宣教股,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等部门要认真分析治理案例,推动建章立制,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巩固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各医疗卫生机构请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于9月18日下午三点钟前,报县卫健委办公室,同时报送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宣统部门。
附件
正常宗教活动与非法宗教活动之间的界限
一、什么是正常的宗教活动?
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进行的符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宗教事务管理法规、条例、规章的宗教活动。在依法登记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内开展宗教活动,而且又经过批准,都属于正常的宗教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开展宗教活动,有发起人申请,必须经过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也属于正常宗教活动。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什么是非法宗教活动?
在依法登记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外且又未经批准开展的宗教活动都属于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宗教事务管理法规、条例、规章的宗教活动和利用宗教进行的活动。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利用宗教宣扬、传播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暴力恐怖主义、进行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分裂祖国的活动。
三、非法宗教活动的主要表现。
1、以宗教为由影响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预行政、司法和遗产分配,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2、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信教、封斋、礼拜;或以斋戒为借口干涉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强追妇女进行礼拜和戴面纱。
3、由未经爱国宗教团体聘任、无宗教教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组织、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4、未经批准,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有组织的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人员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讲经布道,聚众进行宗教活动。
5、未经批准,擅自从外地搬请宗教教职人员。未给批准,擅自邀请内地宗教教职人员来我区进行宗教活动。
6、自封传道人,随意发展教徒。擅自祝圣神职人员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的祝圣。
7、非法开办教经班(点)、修道班、神学班,未经批准私带学经人员。
8、未经批准,在各级各类学校和非学历机构开设宗教课程或进行其他宗教活动。
9、强迫、唆使、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
10、给未领结婚证者以念“尼卡”等宗教仪式结婚,未依法办理离婚手续而以念“三个塔拉克”就离婚等方式干预婚姻。
1l、恢复或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搞“教主”继承,放口唤、派阿訇,收宗教课税。
12、利用参加婚礼、葬礼、家庭聚会,以及“麦西来甫”
等机会,进行“太比力克”等讲经布道活动。
13、以“阿拉力”和“哈拉木”为名宣扬、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
14、非法宗教组织以派遣人员、培训骨干和提供资金等方式,拉扰信教人员,培养地下势力,建立非法宗教组织。
15、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活佛转世”,以及跨区进行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
16、蓄意挑拨不同宗教、不同派别之间或同一教派内的纷争,制造混乱。
17、未经批准,擅自编辑、翻译、出版、印刷、复制、制作、改行、销售和传播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
18、未经批准,利用数字出版和互联网、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等媒体宣扬、传播宗教。
19、非法使用卫星地面设施,收听、收看、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
20、擅自组织,参加非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的赴国外朝觐活动。
21、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国(境)外组织或个人宗教性捐赠。接受境内非法宗教组织宗教性捐赠。
22、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国(境)外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擅自与国外宗教组织联系进行宗教活动和交往等。参加境内非法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等。
23、境外组织和个人以经商、旅游、讲学、留学、文化交流以及给受灾地区捐款、捐资助学、扶贫帮困、防病治病等为名,进行传教活动。
24、未经登记和批准,私设活动点。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修建其他建筑变相以宗教活动。以出资修建为由把持操纵寺院。
25、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四、发现非法宗教活动如何处理?
发现非法宗教活动后,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统战、公安、宗教等相关部门,由统战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处置工作。相关部门依据掌握情况,对照宗教政策、法规及《宗教事务条例》,视情给予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十四条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六十九条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