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7类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
濉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7类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项目名称 | 实施层次 | 权限划分 | 实施(设定)依据 | 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 ||||||
1 | 其他权力 |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 县 | 县级:县级权限内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令)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卫办秘〔2014〕5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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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规划 | 编制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 省、市、县 | 省级:编制全省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市级:编制全市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县级:编制区县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做好省“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20〕10号)。 | ||
3 | 其他权力 | 中医诊所备案 | 县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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