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监督方式公示
一、主体名称
濉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执法权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依法开展县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实施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卫生健康行业法律法规。
四、执法程序
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立案;2.调查取证;3.提出、审批处理意见;4.告知、陈述申辩、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和执行;7.结案。
五、救济渠道
根据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濉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淮北市濉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六、监督举报方式
监督举报电话:0561-606519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