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卫健委2025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来源:濉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时间:2025-03-03 16:54文字大小:[    ]背景色:       

濉溪县卫健委2025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附表

2025年学校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实施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范围和数量

检查内容

检测项目

任务分工

工作完成期限

中小学校及高校

根据下达的具体任务清单执行

1.学校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情况,包括教室课桌椅配备(a)、教室采光和照明(b)、教室人均面积、教室和宿舍通风设施、教学楼厕所及洗手设施设置等情况。学校提供的学习用品达标情况(c),包括教室灯具(d)、考试试卷(e)等情况。

2.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包括专人负责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控“一案八制”(f)、晨检记录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复课证明查验、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按规定实施学生健康体检、按要求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按要求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等情况。(g)

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包括使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学校落实水源卫生防护、配备使用水质消毒设施设备情况,使用二次供水的学校防止蓄水池周围污染和按规定开展蓄水池清洗消毒情况,以及使用的涉水产品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等情况。

4.学校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1.教室采光(窗地面积比)、照明(课桌面照度及均匀度、黑板面照度及均匀度)及教室人均面积。

2.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1.卫健委(疾控局)负责本辖区内学校卫生监督抽检任务的组织、协调与保障工作;

2.承担具体检查任务的执法检查人员,负责完成现场监督检查及检测结果信息的网上填报工作;

3.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11月15日前完成全部监督抽查工作和数据填报工作

a.指每间教室至少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且每人一席。

b.教室采光和照明检查项目含采光方向、防眩光措施、装设人工照明、黑板局部照明灯设置,依据《中小学设计规范》(GB50099)、《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的规定进行达标判定。

c.依据《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GB40070)的规定进行达标判定

d.灯具检查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色温、显色指数、蓝光。可通过现场查看灯具标志标识及索证资料来完成。对于GB7001中不免除视网膜蓝光危害评估的灯具,根据IEC/TR 62778进行蓝光危害评估,教室一般照明灯黑板局部照明灯中有1项不合格即判定为该项不合格;其他免除视网膜蓝光危害评估的灯具默认蓝光合格。

e.考试试卷检查包括学校自制考试试卷纸张D65亮度及D65荧光亮度、字体字号、行空。可通过实验室检测或现场查看索证资料来完成。

f.依据《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第4.8条规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

g.依据《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第4.5条、4.6条规定的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的要求。

附表

2025年公共场所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实施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范围和数量

检查内容

检测项目

任务分工

工作完成期限

游泳场所(a)

根据下达的具体任务清单执行

1.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

7.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8.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情况;

9.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

1.游泳池水浑浊度、pH、游离性余氯、尿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2.浸脚池水游离性余氯

室内空气中CO2、PM10、甲醛、苯、甲苯、二甲苯(e)

1. 卫健委(疾控局)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任务的组织、协调与保障工作;

2.承担具体检查任务的执法检查人员,负责完成现场监督检查及检测结果信息的网上填报工作;

3.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1、8月15日前完成游泳场所监督抽查工作和数据填报工作;

2、11月15日前完成全部监督抽查工作和数据填报工作。

住宿场所(a)

1.棉织品细菌总数

2.杯具细菌总数(d)

3.淋浴用水嗜肺军团菌

沐浴场所(a)

1.棉织品细菌总数

2.沐浴用水嗜肺军团菌、池水浊度(f)

3.拖鞋细菌总数、真菌总数(d)

4.修脚工具细菌总数、真菌总数(d)

美容美发场所(a)

1.美容美发工具细菌总数

2.棉织品细菌总数(d)

其他公共场所(a)

电影院可能重复使用的3D眼镜细菌总数(d)

集中空调

1.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b)

2.建立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情况(b)

3.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情况(c)

4.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口设置及管理情况

1.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异养菌总数、游离氯(g)

2.送风质量PM₁o、细菌总数、真菌总数、β-溶血性链球菌(h)

3.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h)

a.游泳场所按抽查任务的100%进行检测,住宿场所、沐浴场所、其他公共场所按抽查任务的60%进行检测,美容美发场所按抽查任务的20%进行检测。住宿场所的抽查任务中抽取30户进行淋浴用水嗜肺军团菌检测

b.指《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10013-2023)规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c.使用单位需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复印件。

d.未使用顾客公共用品用具的该指标为合理缺项。

e.只对6个月内进行过室内大面积装修的场所检测甲醛、苯、甲苯、二甲苯项目。

f.若无池浴,浊度为合理缺项。

g.使用封闭干式冷却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三项指标合理缺项;游离氯仅在使用含氯消毒剂对冷却水进行消毒的情况下检测。

h.使用无风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条要求中所有检测项目均可合理缺项。

附表

2025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实施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范围和数量

检查内容

检测项目

任务分工

工作完成期限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根据下达的具体任务清单执行

1.生产工艺流程布局情况(a)

2.生产设备与设施情况(b)

3.生产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c)

4.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d)5.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

6.建立并遵守餐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情况(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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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健委(疾控局)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抽检任务的组织、协调与保障工作。

2.承担具体检查任务的执法检查人员,负责完成现场监督检查,样品采送样及检测结果信息的网上填报工作。

3.检测项目的检测工作原则上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11月15日前完成全部监督抽查工作和数据填报工作。

出厂餐饮具

每个企业抽查 1-2 个批次自检合格后待出厂的消毒饮具

1.出厂餐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

2.出厂餐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f)

感官要求,游离性余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大肠菌群、沙门氏菌

a.应当按照回收、除渣、浸泡、清洗、消毒、烘干、包装、储存的工艺流程设置功能区(间),采取有效分离或者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地面、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洁,防止污垢积存、防霉。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进行合规判定。

b.应当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自动除渣、餐具饮具分拣与浸泡、自动喷淋清洗、消毒、烘干和自动包装生产设备,包装间应设置二次更衣室(内设更衣、流水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专用物流通道、空气消毒设施。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进行合规判定。

c.用水由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供水单位供应的,原则上视为合规;用水为自建设施供水或其他方式供应的,检查水质检验报告,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提供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判定合规情况

d.使用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均符合规定的判定为合规,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判定为不合规。

e.指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并记录出厂餐具饮具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或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f.指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附表

2025年生活饮用水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实施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范围和数量

检查内容

检测项目

任务分工

工作完成期限

城市集中式供水(a)

根据下达的具体任务清单执行辖区城市城区和县城的全部水厂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3.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4.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5.水质消毒情况;

6.开展水质自检情况(d)

出厂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1. 卫健委(疾控局)负责本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检任务的组织、协调与保障工作;

2.承担具体检查任务的执法检查人员,负责完成现场监督检查及检测结果信息的网上填报工作;

3.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11月15日前完成全部监督抽查工作和数据填报工作。

农村集中式供水(a)

根据下达的具体任务清单执行辖区农村全部设计日供水1000m3以上水厂

1.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2.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3.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4.水质经净化、消毒处理情况。

辖区每个乡镇抽查10%的设计日供水100m3以上小型集中式供水(c)

每个县(区)、县级市抽查30%在用集中式供水的乡镇(c)

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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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

每个县(区)抽查10个二次供水设施,不足10个的全部检查(c)

1.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2.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3.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

4.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

出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a.含小型集中式供水。

b.农村集中式供水为除城市城区和县城之外的集中式供水。

c.各地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档案或记录以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清单并实施双随机抽查。

d.开展水质自检包括委托检测。

附表

2025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任务

重点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

抽查的用人单位数量原则上应不低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库数据的15%

1.职业卫生培训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是否按规定的周期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内容、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是否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按程序开展评审及存档、公示。

3.职业病危害

项目申报

是否如实、及时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4.工作场所职业

卫生管理

1.是否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是否进行检测结果的报告、存档和公布;

2.是否按规定配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并及时维护、保养,是否按规定发放、管理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佩戴使用。

5.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

是否按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职业病危害及危害后果。

6.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是否按规定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业)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7.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

1.是否按规定处置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

2.是否为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提供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

注:重点检查内容中“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必查项。由市级统一抽取,增加工业放射应用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丙类单位的抽取占比。

附表

2025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任务

重点检查内容

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抽取辖区内注册的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60%开展

监督检查

1.资质证书

1.是否未取得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

2.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情形。

2.业务范围

及出具证明

1.是否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2.是否出具虚假的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报告或其他虚假证明文件。

3.技术服务

相关工作要求

1.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2.是否存在具备自行检测条件而委托其他机构检测的情形,是否存在委托检测的机构不具备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相应检测能力的情形,是否存在委托其他机构实施样品现场采集和检测结果分析及应用等工作的情形

3.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

4.是否转包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5.是否擅自更改、简化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6.是否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

7.是否按规定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

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1.是否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2.是否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服务;

3.是否在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

4.是否未参与相应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

附表

2025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随机监督抽工作计划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检

比例

检查内容

备注

1

放射诊疗机构

(含中医医疗机构)

20%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管理情况;2.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3.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4.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情况;5.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6.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7.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8.疑似职业病职业病人处置情况;9.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10.X射线诊断管理情况;11.介入放射诊疗管理情况12.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13.放射治疗管理情况。

2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60%

1.是否在备案的范围内开展工作;2.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4.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5.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6.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7.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8.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9.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10.是否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若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是否按要求整改

3

职业病诊断机构

60%

附表

2025年医疗机构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检比例

检查内容

备注

1

医院(含妇幼保健院、精神卫生院)

12%

1.医疗机构资质(执业许可、校验或执业备案、开展诊疗活动与执业许可或备案范围符合情况)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医师、护士、医技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情况。

3.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情况(限制类技术备案及数据信息报送情况、是否开展禁止类技术等)。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等)管理情况。(村卫生室仅抽查处方管理情况)

6.抽查重点病历情况(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计费收费管理、医保基金使用等)。

7.生物医学研究(资质资格、登记备案、伦理审查等)管理情况。

8.政策落实情况(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设营利性药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等)。

9.殡葬涉医领域(死亡证明、亡故患者信息等)管理情况。

10.抽查医疗数据管理情况(恶意泄露、买卖患者就医信息等)。

11.抽查互联网诊疗管理情况(互联网医院及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和互联网诊疗活动等)。

12.抽查欺诈骗保涉医行为情况(伪造病历或医学文书、虚构诊疗服务、无资质或超范围开展诊疗服务、冒用医师签名等)。

根据各医疗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3

社区卫生服务站

4

卫生院

5

村卫生室(所)

6

诊 所

其他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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