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审计局2021年公共服务指南

来源:濉溪县审计局发布时间:2021-07-14 11:10文字大小:[    ]背景色: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皖政〔2015〕34号)第二十三条:推进审计结果公开。要进一步加大审计公开力度,逐步规范公开的形式、内容、程序和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结果应当公开,推动实现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4.《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暂行办法》(皖政办〔2014〕25号)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开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二)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三)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基金的审计结果;(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五)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审计结果;(六)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应当积极探索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制度。根据审计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在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单位以外的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情况;经批准,可以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审计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公开前告知、复核确认、协商。濉溪县审计局按照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审计报告出具前征求被审计对象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告知将以适当方式公开审计结果。濉溪县审计局公开时一般不再征求意见,但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再次征求意见。

审计结果公开的内容涉及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项目的,相关事实内容应当由下级审计机关复核确认。需要公开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或者经济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事项情况的,应当与受理移送部门协商一致。

2.履行审批程序。审计结果公开应当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1)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需要公开的,应当报经县政府批准;

(2)向县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以及其他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报经县政府批准;

(3)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审计或者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报经审计署、省审计厅批准;

(4)党政领导机关交办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报经交办单位同意;

(5)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由县审计局决定,并提前7日报县政府备案。

3.审计结果公开。濉溪县审计局可以选择以下形式公开审计结果:

(1)通过印发书面的濉溪县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向社会公开;

(2)通过县政府网站发布;

(3)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

(4)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发布;

(5)其他适当的形式。

六、服务时限

日常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濉溪县审计局办公室

电话:0561-6077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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