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来源:濉溪县审计局发布时间:2021-08-20 15:46文字大小:[    ]背景色: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业务会议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项目实行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制度。未经审计业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业务部门一律不得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条审计业务会议是指为研究讨论并审定审计项目结果、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召开的专门会议。

第四条审计业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审议审计事项,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第五条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经会议主持人签字后应当作为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存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六条审计业务会议分为:

审计项目分管局领导主持召开的审议审计项目结果、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业务会议;

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的审定审计项目结果、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业务会议。

第七条审计项目分管局领导主持召开的审计业务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审计组全体成员、审理组主要负责人、审理人员。由审计项目组长或主审指定一名审计组成员做好会议记录工作。主要审议以下内容:

(一)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审计意见和建议是否恰当;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与审计业务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审计组按照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议稿后,方可提请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审定审计项目结果等情况的审计业务会议。

第八条  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的审计业务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局领导,办公室、综合法规股、审理组、项目主审所在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审计组全体成员、审理人员等。涉及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项目的,牵头业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应分别参加会议。以审计组为主,由审理部门和审计组共同做好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工作。主要研究讨论并审定以下内容:

(一)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三)审计项目结果情况,包括:审计项目(不含政府投资审计项目以及其他跟踪审计项目的阶段性审计结果)的审计报告、审计综合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重点审议审计查处问题较为复杂、情节较为恶劣或存有争议的情况等;

(四)与审计业务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审计业务会议由受指定人主持的,应当及时向局主要负责人汇报会议情况。

第九条  审计组应当在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主持审计业务会议的局领导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

会议材料由会议研究事项涉及的项目主审在会议召开前至少2个工作日送达参会的各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十条  审计业务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审议事项;

(二)审计项目主审汇报需要审议的审计项目结果或其他重要审议事项;

(三)民主审议;

(四)会议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议定审议事项,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对审计结果文书进行修改。审计结果文书代拟稿按电子公文起草签批程序流转传递,报送局领导签发;对审计项目组织实施等其他情况,按照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的要求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业务会议按照局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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