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

来源:濉溪县发布时间:2020-06-01 16:38文字大小:[    ]背景色:       

为进一步提高审计人员业务素质,规范审计人员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审计,特制定审计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如下:

第一条 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技术资格,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会计审计理论和实务,熟悉财经管理知识,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应具备分析能力、判断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写作能力及计算机应作能力。

第二条 围绕审计工作需要,依据岗位规范要求,对审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审计人员每年接受必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到审计岗位的人员,必须进行岗前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鼓励审计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和取得高层次专业资格。

第三条 审计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学以致用的原则,坚持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相结合的方针,每年结合全年工作制定切实可行实施计划,采用集中理论学习、项目分析、研讨会等形式,确保培训质量。

第四条 审计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按照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德、能、勤、绩标准,评定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考核等次,重点考核执法行为和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任免、奖惩的依据。年度考核实行目标管理,实行月初评、季考评、年总评,使考核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第五条 对审计人员考核分为两种:一是结合全面或专项法律培训进行,经考核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二是结合日常执法活动进行,采取集中考试、知识竞赛等形式,检查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情况和执法业务熟悉情况。

第六条 审计人员持证上岗审计,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及审计通知书副本,是法定的审计执法证件,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的凭证,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严格依法审计,自觉接受纪律约束,对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之一的除追究责任外,取消上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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