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濉溪县审计局发布时间:2025-01-23 08:56文字大小:[    ]背景色: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做出如下规定:

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二、本责任追究规定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和释疑,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三、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完整或虚假公开,未及时澄清的;

(五)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不按要求办理的;

(六)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七)未依法办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投诉、举报的;

(八)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行政机关或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六、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七、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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