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统计局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制度

来源:濉溪县统计局发布时间:2022-11-30 15:10文字大小:[    ]背景色: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安徽省行政程序规定》,提高依法执政能力,规范我局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重大行政事项决策,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如下:

(一)涉及全县统计系统建设的重要决定、安排或者出台涉及全系统的重大改革措施;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对重大行政事项做出决策前,应当听取意见,听取意见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承办重大行政决策的职能股室,应拟定“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方案”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重大行政决策承办职能股室具体承办。

第六条 承办职能股室应当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七条 承办职能股室可以采取会议、公示、函询、调查、座谈会及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决策事项涉及的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对象。

第八条 承办职能股室在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

第九条 承办职能股室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代表和委员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 征求意见后,承办职能股室应当及时将听取意见情况形成报告,报告中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