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来源:濉溪县统计局发布时间:2022-12-22 15:25文字大小:[    ]背景色:       

第一条 为了确保本局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本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我局政府信息的发布工作。

第五条  本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便于群众广泛知晓的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第六条  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同一事件所发布的信息应当准确一致。

第七条  本局在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本局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

第八条  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政府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条  对于本局和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十二条 被征求意见机关在收到本局的征求意见文(函)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应向本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濉溪县有关规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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