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来源: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1-05-20 15:38文字大小:[    ]背景色:       

1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流通领域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车用乙醇汽油、车用汽油、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及车用柴油。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6

606

606.7

分类名称

机械及安防

车辆相关产品

车用汽油

2.2 产品种类                                                                              

2.2.1品种:车用乙醇汽油 (E10)(ⅥA)、车用汽油(ⅥA)、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ⅥA)、车用柴油(Ⅵ)

2.2.2 规格

2.2.2.1 车用乙醇汽油:89号、92号、95号和98号。

2.2.2.2 车用汽油:89号、92号、95号和98号。

2.2.2.3 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89号、92号、95号和98号。

2.2.2.4车用柴油0号。

3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17930 车用汽油

GB 18351 车用乙醇汽油(E10)

GB 22030 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

GB19147车用柴油

GB/T 4756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 抽样

4.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按照GB/T 4756进行。

4.2抽样方法及数量

流通领域在加油站加油枪内抽取。每批样品取2 L×2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用样品。样品全部带回承检机构。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4.3样品处置

4.3.1样品抽取后应用封条加封,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检验用样品及备用(复检)样品应分别封样,并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

4.3.2样品到达检验机构后,接收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样单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标识后保存

4.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样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并按被抽样品的使用说明书(或标签)填写被抽样品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内容。如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应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检验机构应按产销企业提供的信息填写抽样单,并让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确认信息后签字盖章。

注:抽样单中产品的技术资料信息应根据该产品的合格证明填写。

5 检验要求

5.1检验项目见表2:

 

车用汽油、柴油及车用尿素溶液

车用汽油

机械杂质、铜片腐蚀、辛烷值、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苯含量、芳烃含量、烯烃含量、密度

GB17930-2016

车用乙醇汽油

机械杂质、乙醇含量、铜片腐蚀、辛烷值、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苯含量、芳烃含量、烯烃含量、密度

GB18351-2017

车用柴油

硫含量、机械杂质、凝点、冷滤点、馏程、闪点(闭口)、铜片腐蚀

GB19147-2016

车用尿素溶液

尿素含量、密度、折光率、杂质含量、

GB29518-2013

 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6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合格判定结论用语: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依据*细则,判定为合格。

不合格判定结论用语: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依据*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7 异议处理

配合监管部门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7.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7.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抽查方案对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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