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王立刚通过新闻发布会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来源: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2-04-22 16:21文字大小:[    ]背景色:       

发布时间:2022年4月22日下午3点30分

发布地点: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楼会议室

发布单位: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持人: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员 胡晓娜

新闻媒体:淮北市传媒中心、濉溪县融媒体中心、濉溪新闻网

参加人员:

吴   亮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  局长

王立刚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

刘新启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

朱   伟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股   股  长

胡晓娜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员       


发布内容:

一、县市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立刚解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回答媒体记者提问。

主持人:

尊敬的记者朋友们,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感谢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本次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是解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向大家通报我县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应邀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新闻媒体有:淮北市传媒中心、濉溪县融媒体中心、濉溪新闻网。县政务公开办的领导也参加了会议,欢迎各位朋友们的到来。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嘉宾有:县市场局党组书记、局长吴亮,县市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立刚,县市场局行政审批办主任刘新启,县市场局信用股股长朱伟

下面先请王立刚副局长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王立刚:同事们、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下午好!首先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借此机会,我代表县市场局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是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制度基础。为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解决市场主体登记立法分散,不同市场主体登记规则、标准、程序不统一,效力不明确等问题,将商事制度改革成熟举措法律化,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2021年4月1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下面我就文件出台背景及基本内容、主要亮点等通报如下:

一、《条例》的起草背景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性制度,事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市场秩序维护以及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多部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创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与新时期市场主体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一是立法比较分散,针对企业法人、公司、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不同市场主体分别立法,登记管理法规体系比较零乱,不利于为市场主体提供清晰的指引。二是制度规则不统一,在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登记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差异较大,有的规定存在重叠,制度规则的系统性、科学性有待提升。三是内容相对滞后,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特别是与近年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继续大力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扫除妨碍创业创新的制度羁绊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四是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予以回应。例如,市场主体“注销难”、虚假登记尤其是“冒名登记”等问题,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需要通过歇业降低维持成本等,需要在制度层面予以规范。因此,亟需完善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立法,更好地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司法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认真总结近年来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成果,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市场主体、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起草了《条例》。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6章5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调整范围。在中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登记管理,适用本条例。

(二)登记类别和登记原则。市场主体应当按照本条例办理登记,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三)登记机关和工作要求。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

(四)登记、备案事项和具体要求。一是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主体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不同组织形态的市场主体,还应当分别登记其他相关事项。二是市场主体的备案事项包括: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认缴出资数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等。三是登记事项涉及的市场主体名称、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具体要求。

(五)登记规范。一是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并向社会公开,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二是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三是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是市场主体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六)监督管理。一是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二是市场主体使用营业执照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三是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四是明确了登记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五是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依法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

此外,条例坚持放管结合的原则,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严重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三、《条例》的主要亮点

《条例》在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设计了一系列颇具亮点的制度。《条例》主要有6个方面的亮点。 作为市场主体登记领域内第一部统一法规,《条例》不仅在原有的法规上做提炼总结,还促成了很多新制度在法规层面的“第一次”。其中有些是全新的制度,有些是对近年来改革试点的经验总结,通过《条例》将这些制度上升到法规层面,有效地形成了“改革试点-经验总结-立法保障”的闭环,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 

一是确立形式审查制度。在理论和法律实务界,企业登记审查一直存在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等方面的争议。如果说之前的登记法规对登记机关登记材料审查方式尚存争议的话,那么《条例》第一次在法规条文中明确了登记机关的审查方式为形式审查,还删除了原《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登记法规中关于登记机关需要核实时指派人员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审查义务。登记机关的审查将简化为仅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的审查,登记机关在登记审查中的人力、时间成本得以减少。由此带来的直接好处就是大幅缩短了登记时限,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从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除了可以当场办理登记的情形将会大幅增加外,特殊情形下,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时限也缩短到3至6个工作日。 

二是建立歇业制度。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给企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影响,由于没有相应的制度设计,企业在客观上不能开展经营活动的同时,还需继续支付房租、人力等高额运营成本,导致部分中小企业难以为继。《条例》借鉴英国企业休眠制度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不活动公司”制度等域外经验,规定了市场主体歇业制度。《条例》规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可以说,歇业制度是《条例》最为突出的制度创新,是我国现有登记管理制度的丰富与补充,有利于中小企业持续经营,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有利于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也为有关部门出台相关帮扶政策措施提供了制度基础。 

三是建立简易注销制度。简易注销制度始见于《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提出“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之后以《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为起点,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出台多份文件,推动部分地区开展数轮简易注销试点工作,并最终在全国推广。《条例》在总结多年改革试点的基础上规定: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个体工商户无需公示,只需推送税务部门,反馈期限为1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这意味着,在《公司法》规定的须经清算而注销的程序外,《条例》对无需清算(无债权债务及其他费用)的企业提供了一套相对简便的注销程序,大幅缩短了此类企业的注销时长(公告期由45日缩短为20日,减少55%)。同时,通过全体出资人承诺承担虚假责任、在统一平台进行异议公示、注销信息推送相关部门等措施,确保了简易注销制度实施的诚信基础。 

四是细化撤销登记制度。对于企业登记的撤销,我国《公司法》和《行政许可法》都有相应的概括性规定,但是二者之间的规定不尽相同。长期以来,在操作实务中对于撤销登记特别是撤销设立登记,由哪个内设机构进行处理,具体程序如何进行,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也一直存在不同观点。2019年出台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在细化撤销登记的程序上进行了一次有益尝试。《条例》将指导意见确定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行为,并规定:登记机关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登记情形的,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无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登记。同时为了加强信用管理,还规定因虚假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随着虚假登记撤销程序的逐步明确,以及登记实名认证的全面推行,可以预见,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违法行为将大幅减少,市场主体登记领域的诚信水平将不断提升。 

五是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源自2015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是指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2016年9月,工商总局率先发布了《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开始在全系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2019年1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要求2019年底前在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推行这一监管制度,到2020年底前在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全面推行。经过了上述一系列文件的推动,时至今日,“双随机、一公开”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监管领域的主要监管模式,具备了写入法规的条件。多年的监管改革实践证明,“双随机、一公开”的推进有力纠正了“监管失灵”,既减少了过度监管带来的企业负担,又压缩了权力寻租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空间,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关键环节,有效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一步丰富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内涵。 

六是进一步确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法律地位。在2014年《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基础上,经过多年来的运用经验积累,《条例》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功能与适用领域进行了进一步的拓展,确立并强化了公示系统的公信力。在《条例》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作为对外公示市场主体状态的唯一平台。《条例》规定企业歇业和恢复营业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二是作为涉企事项公告发布的统一平台,在注销时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清算公告,在证照管理中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发布证照作废公告,在撤销登记中对于无法联系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拟撤销登记的公告。三是作为涉企失信记录公示的重要平台。《条例》规定对于因虚假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申请登记,这一失信记录将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上述功能定位,紧扣“公示”的内涵和外延,通过将企业状态、涉企公告和信用记录统一在一个平台发布,一方面极大增强了平台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使得经济活动中的参与者获取市场主体信息的成本更低、更及时,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保障了市场经济活动效率与安全的双重提升。 

谢谢大家!

主持人:下面欢迎各位记者朋友提问。

记者: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濉溪县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曾被省政府作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显著、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成效明显的地区予以表扬,请简要介绍我县市场主体的发展现状

王立刚:自2014年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我局按照国家总局、省、市局的各项改革要求,先后贯彻实施了注册资本认缴制、“多证合一”、“证照分离”、名称自主申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企业开办“六个一”体系建设等多项主体准入改革措施,全面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法无禁止即可为”,着力破除制约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体制机制障碍,放宽企业注册登记条件,创造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投资热情。

多种改革措施并举下,全县市场主体总量稳步增长,截至2021年底,全县市场主体总量达到72000余户,仅2021年全年新增市场主体11875户,比2020年增长20.13%,达到历史以来最高水平。其中,注册资本在百万元以上的企业10090户,占比14%。

记者:自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我县在市场主体登记方面主要落实了哪些举措?

刘新启: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推进,目前,市场主体登记全程电子化已在我县全面铺开,全程网上办理,整个登记流程“无纸化”,申请人与审批人员“零见面”。仅2021年通过全程登记电子化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为10116户,占全年新增市场主体数量的85%,全程电子化的推行极大方便了企群众办事,企业开办时效大幅提升。2020年年初,我县企业开办“一窗受理、并行办结”平台正式上线使用,将营业执照、印章刻制、发票申领环节纳入一网通办,同年6月,又将银行预约开户、住房公积金开户及社保登记服务纳入平台,企业开办6环节“一网通办”,开办时间全面压缩至一个工作日以内。

线下,我们设立了濉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企业开办专厅,专厅共设置3个前台办事窗口、3个自助办事区、1个接待区和1个办公室。前台实行无差别综合受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一窗通办,工作人员提供全程帮办指导服务,同时,为进一步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我县免费为新设立企业刻制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姓名章、合同章5枚印章,并提供免费邮寄服务,在“不见面”审批的基础上,实现了企业开办“零费用”。

与此同时,为进一步实现“一地认证、就近可办”,我局积极开设“长三角一网通办”线下专窗及线上专栏,提供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企业开办事项的异地办事咨询、异地收发件等服务,包括内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在内的25项企业关联事项实现异地办理,企业办事不再受到时间、地域的限制,极大推动了政务服务提质提速。

记者:“法无禁止即可为”,行政审批正在转向“宽准入、严监管”,请问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朱伟:一是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二是市场主体使用营业执照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三是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四是明确了登记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的措施。五是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六是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强了行政处罚的针对性,以更好地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市场主体,3月1日,《条例》和《实施细则》同步实施。根据相关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凡2021年12月31日前在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当在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报送2021年度报告。

记者: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保障《条例》和《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

王立刚:我们将全面保障《条例》实施,推动《条例》各项制度举措落实落细。

一是要求高度重视《条例》实施工作。《条例》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高度重视。我们要提高政治站位,以《条例》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巩固拓展商事制度改革成果,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更好的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

二是切实履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职责。我们要按照《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总局制定的统一的登记材料和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登记管理系统,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加强登记事项监管和违法行为查处,持续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三是强化政策宣传培训。加大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简明易懂的方式,围绕统一登记规范、简化登记程序、简易注销、歇业、撤销登记等重点创新制度,区分层次、突出亮点,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有效提升宣传效果,使市场主体更好了解《条例》制度措施,持续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条例》施行的良好社会氛围。要组织实施好本地业务培训,重点涵盖一线岗位,确保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和监管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新登记管理的立法目的和制度规定,持续提高登记注册服务水平。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本次新闻发布会就不再安排记者提问,未尽事宜,我们会后再进行沟通。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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