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濉溪县双堆于飞糖食店销售侵权白酒案

来源: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2-06-23 09:13文字大小:[    ]背景色:       

濉市监双罚〔2022〕312号

案件名称:濉溪县双堆于飞糖食店销售侵权白酒案

文 书 号:濉市监双罚〔2022〕31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前往濉溪县双堆于飞糖食店检查,发现店内销售的标称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共计5瓶(42%vol,500ml/瓶),上述白酒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打假工作人员鉴别为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局执法人员报领导批准后予以暂扣,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的标称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牛栏山”陈酿白酒,被认定为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69】《商标法》第六十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①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侵权白酒5瓶(42%vol,500ml/瓶);

二、罚款2000元。

做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做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是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是2022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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