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濉溪县市场监管领域2022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濉监管改革组办〔2022〕5号
关于印发《濉溪县市场监管领域2022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成员单位:
为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实施办法》和《淮北市市场监管领域2022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有关单位制定了《濉溪县市场监管领域2022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健全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础制度
各有关单位要持续推进本系统、本辖区随机抽查“一单、两库、一指引”规范化、精准化建设。在前期印发的《濉溪县市场监管领域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以及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中新增的抽查事项,动态调整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及时在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更新,做到统一规范。各单位要统筹建立完善本系统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按照许可类别、所处行业、风险等级等要素分类标注,做到“底数清”。对于专业强、涉及行政许可的监管对象,建议建立名单台帐,以方便在发起抽查任务时精准确定检查基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本辖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部门岗位等要素分类标注,并及时将人员身份信息等补充完整。县级部门要积极主动与上级部门进行业务对接,根据上级部门制定的随机抽查工作指引和细则,规范检查行为,并在监管工作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内容,形成适合我县的工作指引和细则,增强监管执法的统一性和科学性。
二、规范有序实施部门联合抽查年度计划
各有关单位在统筹制定实施本部门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基础上,按照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明确的责任分工,协同做好各项联合抽查任务,确保全年部门联合抽查占比不低于50%。对于明确由县级发起的联合抽查任务,牵头责任单位要及时会同参与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工作阶段安排等。各部门的双随机牵头股室负责人为每次联合抽查任务的领导小组组长,参与部门牵头股室负责人为联查任务的部门召集人和成员。
在确保全年抽查企业比例不低于3%和部门联合抽查占比不低于50%的基础上,严格控制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将监管资源向重点事项倾斜,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计划中明确由省级或市级统一发起部署的任务,县级原则上不再重复组织开展相同的双随机抽查任务。
各部门对于重点领域突发风险和情况,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专项检查,未列入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发起临时性联合抽查,并对抽查工作计划进行动态调整。鼓励将更多部门和事项纳入联合抽查范围,探索更具效率、更有效果的部门联合抽查开展形式。
联合抽查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监管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相关平台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机制,将双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要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可适当减少抽查。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点领域,要不断完善分级分类标准,优化监管的内容、方式和频次,提升监管精准化水平。对一般领域抽查事项,要根据《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加大对基础性企业信用分类结果的应用,在“监管平台”中制定双随机定向抽查任务时要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类企业递加比例进行抽取,推动监管资源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确保全年信用风险分类差异化抽查措施应用率不低于70%。要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处置,结合“互联网+监管”,科学研判风险形势,努力做到对风险行为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持续提升智慧监管能力。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单位要以实施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为抓手,进一步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提高人员和装备保障水平,切实筑牢常态化工作机制。要加强横向协同和纵向联动,合理配置、统筹使用执法资源,有效形成监管合力。要坚持问题导向,用好用足营商环境评价及第三方问卷调查结果,做到靶向发力、精准施策。要加快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各项业务流程的整合融合,以及与行政审批、信用监管、重点监管等手段的有效衔接,实现监管效能有效提升。要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基层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请各部门分别于2022年7月5日和12月1日前,将半年和全年部门联合抽查任务开展情况总结电子版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邮箱:suixi_jianguanban@126.com。
濉溪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服务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17日
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1 |
2022年度全市校外培训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教育行政部门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检查 |
面向中小学生的有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企业) |
县级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部门 |
市、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5%比例随机抽取。 |
2022年4月至11月 |
由市教育部门统一抽取,县级各部门配合(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参与部门联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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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场所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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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卫生条件保障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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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部门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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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2年度宾馆、旅店部门联合抽查 |
公安部门 |
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和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
全县星级宾馆、旅店企业 |
县级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文化和旅游部门、广播电视部门 |
县级公安部门牵头发起,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文化和旅游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情况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随机抽取 |
2022年4月至12月 |
濉溪县自行发起。 公安、文旅体局确定全县星级宾馆、旅店名单。 |
卫生健康部门 |
宾馆、旅店卫生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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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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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门 |
星级酒店悬挂标识标牌情况检查。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境外电视节目接收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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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2年度生态环境检验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生态环境类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全县环境检验机构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发起 |
按10%比例抽取 |
2022年5月至12月 |
濉溪县自行发起 |
生态环境部门 |
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数据质量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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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22年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机动车类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全县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发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30%抽取,总数不低于3家(濉溪县一家) |
2022年5月至12月 |
濉溪县自行发起 |
生态环境部门 |
机动车检验方法、过程、结果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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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22年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 |
全县在监管平台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
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起,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县获证企业20% |
2022年3月至11月 |
濉溪县自行发起。 县交通运输局先梳理企业名单后,制定任务前协商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家。 |
公安部门 |
运输车辆资质是否齐全、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非法改装、使用性质不符合等安全隐患,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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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危险废物运输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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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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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22年度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部门联合抽查(网约车经营人)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检查 |
检查网约车运营平台公司及现场抽查注册车辆、驾驶人员 |
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起,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参与抽查的部门协商确定 |
2022年3月至11月 |
濉溪县自行发起 |
公安部门 |
车辆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等安全隐患,车辆及驾驶人员是否有多次交通违法未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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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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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22年度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运输客运站(场)经营的监督检查 |
全县在监管平台中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单位 |
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各自发起,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参与抽查的部门协商确定 |
2022年3月至11月 |
濉溪县自行发起。 原则上上年度抽查过的无重大问题的不再抽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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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价格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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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22年度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企业生产经营资质检查;生产经营档案检查;生产经营品种、标签检查;生产经营品种质量、真实性、转基因检查 |
全县获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本级发证情况确定基数,抽查比例统一按照10%随机抽取 |
2022年4月至12月 |
濉溪县自行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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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22年度工贸行业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企业安全生产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条检查要点和涉有限空间作业4条重点检查事项 |
工贸行业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企业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库抽取中、小型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取比例及数量。 |
2022年4月至11月 |
濉溪县自行发起。 应急部门4月份确定名单,再与联查部门协商并发起任务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情况和公示信息检查(可采取网络检测,电话核实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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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22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取比例及数量。 |
2022年4月至11月 |
濉溪县自行发起。 应急部门4月份确定名单,再与联查部门协商并发起任务 |
公安部门 |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购销、运输行为和企业年度报告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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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22年度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经营卫生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娱乐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
全县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企业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 |
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2年4月至12月 |
濉溪县自行发起。 文化部门先确定名单,再协商发起次数和范围 |
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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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治安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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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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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22年度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
全县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部门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分别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 |
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2年4月至12月 |
濉溪县自行发起。 文化部门先确定名单,再协商发起次数和范围。 |
公安部门 |
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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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22年度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检查;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检查。 |
全县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 |
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2年4月至12月 |
濉溪县自行发起。 文化部门先确定名单,再协商发起次数和范围。 |
公安部门 |
治安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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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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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22年度艺术品经营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检查;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情况检查。 |
全县艺术品经营单位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 |
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2年4月至12月 |
濉溪县自行发起。 文化部门先确定名单,再协商发起次数和范围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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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22年新车销售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对汽车销售行为;汽车销售市场秩序进行检查。 |
新车销售企业 |
县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商务部门根据实时数据确定抽查比例 |
2022年4月至11月 |
濉溪县自行发起。 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行为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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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22年度二手车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情况检查;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情况检查。 |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 |
县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商务部门发起,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确定抽查比例,其中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商均不少于1家。 |
2022年4月至11月 |
濉溪县自行发起。 |
公安部门 |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情况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内部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情况、服务对象和机动车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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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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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022年度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检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检查;《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检查、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检查;“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县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
县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实时数据。抽查比例为100% |
2022年4月至11月 |
濉溪县自行发起。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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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情况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内部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情况的检查;服务对象和机动车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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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危险物管理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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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
视情对相关机动车维修企业零配件采购来源和维修零部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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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22年度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法律责任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县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商务部门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县实时数据。抽查比例为20%。 |
2022年4月至12月 |
根据市级统一安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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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22年度全省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检查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负责检查 |
根据实际情况抽查20%。 |
2022年5月至12月 |
濉溪县自行发起。 县级林业部门4、5月份确定全市名单 |
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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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22年度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部门联合抽查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检查 |
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经营利用企业 |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发起,县级林业和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负责检查 |
根据实际企业名单按 4%抽查。 |
2022年2月至10月 |
市级林业部门确定全市名单 |
市场监管部门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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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022年度城镇燃气生产质量安全部门联合抽查 |
住建部门 |
燃气生产质量安全检查 |
供气企业(液化石油气) |
县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气象部门 |
县级住建部门牵头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气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城镇燃气(含液化石油气)企业数,3% |
2022年4月至12月 |
濉溪县自行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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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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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022年度劳动用工部门联合抽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检查;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情况检查。 |
全市存续企业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辖区监管对象数在2000家以下的按3%比例随机抽取;辖区监管对象数在2000至10000家的按2%比例随机抽取;辖区监管对象数在10000家以上的按0.05%比例随机抽取。 |
2022年4月至12月 |
人社部门可根据工作安排确定行业领域重点检查,县级人社部门确定名单,由市级人社部门抽取企业派发至县区联查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的检查;公示信息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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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022年食粮企业定向检查 |
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第一批: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财务资金、粮食库存、粮食收购监督检查 |
全县粮食经营企业 |
县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配合 |
全县在册经营企业的5%。 |
第一批2022年5月至7月;第二批2022年9月至11月 |
濉溪县自行发起。 县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5月和9月确定基数名单 |
第二批:政策性食粮销售出库、跨省移库等任务监督检查;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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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监督检查;计量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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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会计监督检查 |
财政部门 |
代理记账机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
全县代理记帐企业 |
县级财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
县财政部门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检查。 |
不低于财政部门备案企业的5%,原则上上年度抽检查过的不再抽取 |
2022年5月至12月 |
濉溪县根据上级财政部门部署适实开展联合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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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022年度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查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及其成果符合技术标准和满足用户需求的特征、特性。 |
全县丙、丁级测绘资质企业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起,市市场局按职责检查。 |
25% |
2022年5月至12月 |
濉溪县自行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公示信息监督检查(网络检测是否进行年报和其他事项信息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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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2022年度房地产类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抽查 |
住建部门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信息的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的检查 |
全县在业房地产企业和物业企业 |
县级住建和市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住部门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检查 |
住建部门登记备案企业的1% |
2022年5月至12月 |
濉溪县自行发起。 |
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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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公示信息监督检查、登记信息检查、广告发布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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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2022年度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执法检查 |
卫健部门 |
1、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2、生产条件、生产过程;3、使用原材料卫生质量;4、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5、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
全县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县级卫健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卫健部门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检查 |
50% |
2022年5月至12月 |
濉溪县自行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项目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可实施网络检查与电话调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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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2022年度统计执法抽查 |
统计部门 |
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等(按抽查清单组织) |
在统“一套表”联网直报单位(限企业) |
县级统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统计部门发起,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实施检查 |
1%左右 |
2022年5月至12月 |
濉溪县自行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项目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可实施网络检查与电话调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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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2022年度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单位 |
城市管理局 |
是否按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内容设置及维护检查 |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单位(限企业) |
县级城市管理局和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城市管理局发起,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实施检查 |
3%(不低于2户) |
2022年5月至12月 |
濉溪县自行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项目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可实施网络检查与电话调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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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2022年度防空防震执法抽查 |
住建部门 |
记事项检查;从业资格检查;市场检查;质量检查;保密检查。 |
本地防空防震从业企业 |
县级住建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住建部门发起,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实施检查 |
10%(不低于3户) |
2022年5月至12月 |
濉溪县自行发起。 |
市场监管局 |
公示信息检查(可实施网络检查与电话调结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