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濉溪县城北沐辰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来源: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2-06-24 09:19文字大小:[    ]背景色:       

案件名称:濉溪县城北沐辰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文书号:濉市监综罚〔2022〕327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濉溪县城北沐辰烟酒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栅架上发现标注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迎驾贡酒生态洞藏6白酒2瓶,迎驾贡酒生态洞藏9白酒2瓶,以上白酒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2022年5月24日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白酒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报告编号:迎鉴字(2022)第075号,鉴定结论:此批次鉴定产品,包材为二次回收利用,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了该公司迎驾注册商标。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涉嫌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据当事人陈述,涉案白酒是2022年2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了,一位陌生人到店里推销的,比市场价稍便宜点,当事人和店里进的酒对比,认为不假就收购了。收购迎驾贡酒生态洞藏6白酒2瓶,收购价100元/瓶,销售价127元/瓶;收购迎驾贡酒生态洞藏9白酒2瓶,收购价180元/瓶,销售价210元/瓶.无购进票据,未销售。现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法经营额674元。

定性及处罚依据: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商标侵权行为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经营额较低(674元),侵权商品未售出,违法情节轻微,购进时不知道涉案白酒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是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遵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61】“《商标法》第六十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①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商品迎驾贡酒生态洞藏6白酒2瓶、迎驾贡酒生态洞藏9白酒2瓶;2、处违法经营额二倍的罚款1348元。

做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做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是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是2022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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