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濉溪县四铺赵峰农机修理部销售侵权商品案

来源: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2-11-04 16:14文字大小:[    ]背景色:       

案件名称:濉溪县四铺赵峰农机修理部销售侵权商品案

文 书 号:濉四市监罚〔2022〕84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濉溪县四铺赵峰农机修理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的“骆驼”蓄电池涉嫌为侵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我所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进行了调查 。

经查明:当事人2022年8月5日从抖音上得到骆驼蓄电池的相关销售信息后,付款购进了1台蓄电池,购进价格300元/台,准备450元/台对外销售; 截至查处时,侵权商品未及销售,未获取违法所得。当事人未建立经营台账,未索取进货票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项“(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处理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之规定,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1]条第三款第一项“(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①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骆驼蓄电池1台; 2、罚款1000元。

做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做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是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是2022年10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