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药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濉市监双罚〔2023〕235号 | 濉溪县双堆董峰超市一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濉溪县双堆董峰超市一店 | 92340621MA2UPPE289 | 董峰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主动改正,并及时进行商品召回、下架,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应当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双汇”台式烤香肠19个(42g/个),生产日期:20221113,保质期:90天;2、“双汇”香辣香脆肠13个(32g/个),生产日期20221117,保质期:90天。二、罚款1000元。 |
主动履行,完全执行。2023年4月17日 |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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