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濉溪县孙疃世豪超市销售侵权白酒案

来源: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3-08-28 10:19文字大小:[    ]背景色:       

案件名称:濉溪县孙疃世豪超市销售侵权白酒案

文书号:濉市监孙罚〔2023684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715日,从淮北一送货的货车购进标称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牛栏山陈酿白酒3箱(12/箱,42%vol500ml/瓶),进价130/箱,销售价15/瓶,没有销售出去,货值金额共计468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经营资质和进货票据。上述白酒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打假工作人员鉴别为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涉嫌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处理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69】《商标法》第六十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①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侵权“牛栏山”陈酿白酒3箱(12/箱,42%vol500ml/瓶);二、罚款1500元。

做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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