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潍市监孙罚[2023] 812号 |
濉溪县孙町闫超化肥经营部涉嫌经营不合格化肥案 |
谁溪县孙町间超化肥经营部 |
92340621MA2PRFUE7P |
闫超 |
当事人于2023年4月初从濉溪“铜达山”牌磷肥代理商处购进标称安徽铜达山农资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铜达山”牌磷肥(规格P2O5≥12% 硫≥8% 钙≥10%)3吨,购进价格800元/吨,销售价格900元/吨。截至2023年8月14日现场检查时,该批“铜达山”牌磷肥已全部销售,获利300元,货值2700元。 当事人经营的化肥抽样检验项目中有效磷(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T20413-2017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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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罚款2700元;
3.合并执行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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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7日星期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