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濉溪县四铺桥头食杂店销售侵权商品案
案件名称:濉溪县四铺桥头食杂店销售侵权商品案
文书号:濉市监四罚〔2023〕768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为侵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处理的种类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淮北濉溪支行,地址:濉溪县虎山路时代广场,帐号:133170102100011153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做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和依据: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濉溪县知识产权局)202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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