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濉市监坪罚〔2023〕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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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龙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天地超市南坪店开展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
淮北龙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天地超市南坪店 |
913406210624672393 |
潘萍 |
经查明:你于2023年7月14日至7月20日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活动期间只要在你店内购物满58元参加抽奖一次,116元抽奖2次,多买多抽,最多限抽5次,小票不拆分不累加”,奖品设置如下:“特等奖:1名,新天地888元购物卡一张;一等奖:5名,电风扇一台;二等奖:50名,食用油一桶,三等奖:500名,杯子或酱油或醋;四等奖(幸运奖):若干名,精美礼品一份(牙刷或者方便面)。经查实,你未投放设置特等奖的奖项,一等奖的奖项共投放1个。2023年7月14日至7月19日,你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期间的经营额为90229.4元,7月20日被查处后未再开展有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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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考虑你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有奖销售持续时间短,未对消费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实际经营情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 本局决定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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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