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价格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濉)市监综罚〔2023〕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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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药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
濉溪县临涣镇夹河村卫生室 |
PDY00335-134062110D600 |
刘彬 |
2023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濉溪县临涣镇夹河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现场药房展示柜内发现,摆放的药品有健胃消食片、拔毒膏、龙胆泻肝片、迪奥心血康、麻仁丸、元胡止痛片、维生素C注射液均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 2023年7月6日报经领导批准立案。经查明,当事人购进药品都是来自临涣镇卫生院,并且销售是没有利润的,只有购进凭证。 当事人提供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刘彬的身份证复印件。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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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药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和第七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 |
尚未履行 |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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