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价格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来源: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3-11-17 16:34文字大小:[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濉市监五罚【2023】922号

濉溪县五沟镇好邻居超市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濉溪县五沟镇好邻居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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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

经查,被举报的“杨记”(酸辣味)去骨鸡爪和“呀”土豆薯片分别由宿州马艳食品商贸、濉溪华荣商贸商贸配送。接举报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超市进行了检查,在食品区货架上杨记酸辣味去骨鸡爪价格标签标注为:13.9元。当事人供述,电脑员于2023年6月28日作价格调整的,是当天送货。因营业员忙于生意,还没来得及更换价格标签标价。“杨记”去骨鸡爪共卖出1袋、“呀”土豆薯片共卖出9袋。调价前,共购进“杨记”(酸辣味)去骨鸡爪5袋,进价13.5元/袋,标签标价:13.9元/袋,实际售价16.8元/袋、共购进“呀”(番茄味)土豆薯片20袋,进价9元/袋,标签标价:9.9元/袋,实际售价10.9元/袋。价外加价多收价款11.9元。进货时,已索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票据。有销售汇总报表,没有账目。上述违法所得11.9元。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涉嫌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退款。

举报人已放弃领取退款。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予以积极配合,已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的规定,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七章价格监督管理第四节【253】《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安徽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一条、《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1、对未退还的费用予以没收;2、罚款500元。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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