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濉市监孙罚〔202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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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杨柳张景连化肥代销点涉嫌经营不合格化肥案 |
濉溪县杨柳张景连化肥代销点 |
92340621MA2PQ7WT52 |
张景连 |
2023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山东中东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铜达山”牌磷肥进行抽检,检验结论:经检验,硫含量(S%)检验结果为5.3,不符合GB/T20413-2017、GB/T19203-2003要求,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工业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濉溪县徽商银行,地址:淮北市濉溪县虎山路时代广场,账号:133170102100011153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濉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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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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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濉市监孙罚〔202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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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孙疃郜斐文家电销售部涉嫌经营不合格电线电缆案 |
濉溪县孙疃郜斐文家电销售部 |
92340621MA2PQ8NK76 |
郜斐文 |
2023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山东中东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皖航”牌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进行抽检,检验结论:经检验,导电电阻(20℃)项目不符合JB/T8734.3-2016、GB/T5023.3-2008要求,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工业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濉溪县徽商银行,地址:淮北市濉溪县虎山路时代广场,账号:133170102100011153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濉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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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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