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假冒专利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公告
2024年8月14日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濉溪县曹娜娜美容店销售假冒专利产品一案,于2024年10月25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濉市监综不罚〔2024〕765号
当事人:濉溪县曹娜娜美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621MA8Q3ULFX9
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铁佛镇岳集村岳集街西头路南
经营者:曹娜娜
2024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铁佛镇岳集村岳集街濉溪县曹娜娜美容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待售的贞露康美牌透明质酸钠•胶原蛋白肽饮品,生产日期:20240119Q,保质期18个月,委托商:徐州加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月星环球商业中心1711,生产商:托创时代生物科技(青岛)有限公司(Q),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经济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区利德路1-3号(具体食品生产商见生产日期末端字母)。产品包装上标注两个专利号其中ZL 2006 1 0150177.5为发明专利,证书号第488357号,发明名称:将浓缩用于透明质酸或其盐的生产的方法,发明人:郭学平;凌沛学;杨桂兰,专利权人:山东福瑞达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授权公告日:2009年4月15日。另一专利ZL 2017 1 0760851.X为发明专利,证书号第3559976号,发明名称:一株高产Y-氨基丁酸的乳酸菌及应用,发明人:张天萌;陆震;孙劭靖;郭文逸;石艳丽;郭学平;栾贻宏,专利权人:华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华熙海域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地址:250101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辰大街678号,授权公告日:2019年10月18日,授权公告号:CN 107475151 B。执法人员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系统显示,上述专利真实有效。当事人购入上述产品时索要了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查验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并提供了上述专利的专利证书,不能提供上述专利权人授予徐州加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上述专利的许可证明。
另查明,2024年8月20日我局对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濉市监综协查〔2024〕7-2号)。2024年9月18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称徐州加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专利标示使用许可协议》和《委托加工合同》,附件专利标示使用许可协议签订日期为2024年8月22日,本案涉案产品生产日期为20240119。
根据上述情况,本局认为,当事人不能提供2024年1月19日生产的产品外观标注有ZL 2006 1 0150177.5和ZL 2017 1 0760851.X两个专利号,经专利权人授权使用许可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销售假冒专利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不知道其销售的产品是假冒专利的产品,能够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知晓违法后立即封存假冒专利产品,停止销售,且未发现当事人假冒专利行为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情节,应属于违法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