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濉溪县四铺牛凯食杂店销售侵权“午栏山”陈酿白酒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濉市监四罚〔2024〕323号 |
濉溪县四铺牛凯食杂店销售侵权“午栏山”陈酿白酒案 |
濉溪县四铺牛凯食杂店 |
92340621MA2PTEPT6T |
牛凯 |
2024年4月27日,四铺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濉溪县四铺牛凯食杂店经营的午栏山陈酿白酒,(标签上标注:产品名称:午程小陈酿酒,净含量:500ml,酒精度:42%VOL,委托方:北京京安门酒业有限公司,受托方(制造商):保定盛坤酒业有限公司),数量4瓶。该白酒标签上印有“午栏山”字样,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标签上印制的“牛栏山”字样近似,容易导致混淆,涉嫌为侵权商品,在经批准后,执法人员依法将4瓶“午栏山”陈酿白酒予以扣押,并立案进行了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侵权“午栏山”陈酿白酒4瓶; 2、罚款10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淮北濉溪支行,地址:濉溪县虎山路时代广场,帐号:133170102100011153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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