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濉溪县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来源: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5-04-17 08:43文字大小:[    ]背景色:       


深入推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持续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濉溪市场监管系统围绕广大人民群众密切关注及社会舆论聚焦的重点领域,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有力保护了各类经营主体的知识产权。现公布2024年度濉溪市场监管系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一、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濉溪县某汽车修理门市部销售侵犯“壳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8月8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后,对濉溪县某汽车修理门市部进行检查,在该门市部发现壳牌(天津)润滑油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汽解放原厂备品发动机润滑油17桶和壳牌(天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汽解放原厂备品车辆齿轮油19桶,产品外包装均标注有”标志

经查,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36311373号)是壳牌品牌国家股份公司持有的有效注册商标。上述发动机润滑油和车辆齿轮油经壳牌商标持有人授权的广州维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现场鉴定为侵犯“壳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濉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侵权物品、罚款34500的行政处罚

 

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濉溪县某茶行经营侵犯“太平猴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4月1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濉溪县开发区某茶行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印有太平猴魁标识的茶叶包装盒1套。

经查,当事人从芜湖批发市场购进标称太平猴魁茶叶包装盒1套,从黄山茶叶店购进太平猴魁散装茶叶1斤。当事人无法提供太平猴魁茶叶包装盒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授权许可证明及购进票据。

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侵权物品、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濉溪县某超市销售侵犯“五常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5月22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依法对双堆集镇某超市进行实地检查,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的香米,外包装标识:五/常/大/米,执行标准:GB1354

经查,该香米外包装上未发现五常大米的地理标志和鹰标。该产品从宿州供应商购进,超市未能提供上述五常大米生产厂家或委托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授权书。

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濉溪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侵权物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图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侵犯“英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墨水案

2024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濉溪县图书销售有限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在售的英雄高级碳素墨水,外包装正面左侧一面右上角标注英雄®”注册商标字样,与注册商标英雄®”外观一致,净含量:56ml,数量8瓶,生产厂商:上海精细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经查,该产品由当事人从外地购入,共购入10瓶。经上海精细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英雄”高级碳素墨水为假冒“英雄”注册商标的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濉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侵权物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濉溪县市场监管局办理衡水某酒业有限公司与濉溪县某购物超市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调解案

2023年12月11日,濉溪县知识产权局收到衡水某酒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对请求人衡水某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于2023年12月15日进行立案,依法向请求人和被请求人濉溪县某购物超市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向被请求人送达了请求书副本、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合议组组成人员通知书;并对被请求人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

 

2023年12月26日依法对被请求人做出调查,被请求人承认销售了涉嫌侵犯衡水某酒业有限公司已获白酒包装箱(多二两)外观设计专利的衡水老厂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老白干(多二两),被请求人不知道销售的白酒涉嫌侵犯了衡水某酒业有限公司已获白酒包装箱(多二两)外观专利,经沟通双方愿意调解。濉溪县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案件合议组,于2024年1月22日双方达成调解。

六、濉溪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网络销售过程中商品侵权纠纷案

2023年12月,濉溪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一起商标侵权纠纷。原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告许某某在某电商平台店铺擅自使用其商标标识销售商品,侵害了原告方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起初辩称不知情,经调解员调查,确认其亲戚为实际经营者,店铺在未征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原告享有商标权利的标识对外宣传销售相关商品。

调解员向被告普及《商标法》相关规定,使其认识到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主动要求调解员帮助其就赔偿金额进行调解。通过线上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下架商品,原告出具书面道歉函,并通过涉案店铺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损失。

七、濉溪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许可经营合同终止后商标侵权纠纷案

2024年9月,濉溪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一起许可经营合同终止后的商标侵权纠纷。申请人安徽某珠宝有限公司投诉称,被申请人濉溪县某黄金珠宝商行自2024年4月30日加盟合同到期后,未续约且未拆除品牌标识,仍继续使用“中国珠宝”商标从事经营活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被申请人与加盟合同结束后,仍在门店招牌、包装物料及宣传广告中持续使用“中国珠宝”商标及代言人形象,并销售带有该商标的高价值产品,构成商标侵权。

经调解,被申请人认识到侵权行为的性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续签加盟合同并支付相应费用。

八、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濉溪县某美容店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4年8月14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濉溪县某美容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2盒待售“贞露康美牌透明质酸钠•胶原蛋白肽”饮品,产品外包装标注有透明质酸钠专利号:ZL 2006 1 01 50 177.5和Y-氨基丁酸专利号:ZL 2017 10760851.X,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专利在该产品上使用的授权许可证明,该产品涉嫌专利标注不规范

 经查,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专利的专利证书,但不能提供上述专利权人授予创时代生物科技(青岛)有限公司使用上述专利的许可证明。2024年8月20日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徐州加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专利标示使用许可协议》,协议签订日期为2024年8月22日,晚于涉案产品生产日期2024年1月19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并予公告,并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九、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濉溪县某门市部涉嫌通过网络经营专利标识标注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案

2024年7月2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对濉溪县某门市部进行检查,其某宝平台网店正在销售标签为“糖尿饼病人糖人粗粮主食早餐全荞麦无糖山药桃酥老人零食品专用”的商品,涉嫌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补充提供了涉案商品外包装及该商品专利证书,专利证书真实有效,专利权维持有效。对涉案商品的商品详情页及外包装检查后发现,商品详情页未标明专利权的类别及专利号、商品外包装未标明专利权的类别。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专利标识标注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依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濉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十、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濉溪县城南某机械经营部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4年6月7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对濉溪县城南某机械经营部进行检查,于经营场所内发现“六角”线卡产品包装上标有“专利设计,仿冒必究 专利号ZL033355630”字样,该产品涉嫌专利标注不规范,违反了《专利标识标注办法》之规定。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其销售的“六角”线卡的专利相关信息,经执法人员在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业务办理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查询,该专利已于2013年6月24日失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濉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此产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