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产品质量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濉市监四罚〔2025〕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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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优乐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濉溪五铺分公司经营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暖宝、电热毯案 |
淮北优乐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濉溪五铺分公司 |
91340621MA8NK6DP5H |
陈伟 |
2025年1月6日,我局委托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淮北优乐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濉溪五铺分公司经营的**公司生产的**牌电暖宝和**公司生产的**牌电热毯进行检验,经检验上述**牌电暖宝的结构部分的技术要求中“在正常使用中易触及的或可能成为已触及的导电性液体,不应与带电部件直接接触”和“电极不应用于加热液体”被判定为不合格,上述**牌电热毯的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的技术要求中“导线的最小横截面积”被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JZD20250115002和JZD20250115003)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 经查,涉案的电暖宝是当事人淮北优乐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濉溪五铺分公司从****以28元每个的价格购进的,购进数量12个,以35元每个的价格对外销售;涉案的电热毯是当事人从****以23元每个的价格购进的,购进数量8个,以28元每个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产品的相关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已将涉案的电暖宝和电热毯全部售出。涉案货值金额644元,违法所得124元。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主动履行; 在2025年4月25日前履行完毕。 |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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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濉市监四罚〔2025〕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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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四铺菜篮子购物中心经营经检验不合格的电热毯案 |
濉溪县四铺菜篮子购物中心 |
92340621MA2PQWA9XC |
胡康康 |
2025年1月6日,我局委托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濉溪县四铺菜篮子购物中心经营的**公司生产的**牌电热毯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上述**牌电热毯的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的技术要求中“导线的最小横截面积”被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JZD20250115001)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经查,涉案的电热毯是当事人从**以26元每个的价格购进的,购进数量5个,以48元每个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产品的相关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已将涉案的电热毯全部售出。涉案货值金额240元,违法所得110元。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主动履行; 在2025年4月25日前履行完毕。 |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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