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加快构建与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制定了全县市场监管部门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请各部门认真抓好落实,精心组织,确保完成抽查计划任务。现就做好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 筑牢夯实“一单两库”监管基础
全县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加强“一单两库”规范化建设(抽查清单、执法人员库、监管对象库),完善抽查检查工作基础。要根据省局印发的第二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及时更新至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各相关业务股室在市局科室指导下,建立健全覆盖本条线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做到“全覆盖”、“底数清”、“标签准”。要加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确保双随机抽查的专业性、规范性。
二、加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管理
各单位要将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作为规范日常监管行为、提高抽查效能的重要抓手,扎实做好计划制定、实施、调整等环节工作。各相关股室要牵头抓好本条线双随机抽查工作,对于省局处室部署派发的抽查任务,要组织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上传、汇总上报、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市局统一发起的抽查任务,相关股室要强化统筹实施,有序做好分类建库、对象抽取、人员匹配、实地核查、公示处理等环节工作;对于县局自行组织发起的任务,相关业务股室要对口加强督促指导和跟踪问效。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中的各项抽查任务,原则上应当于11月10日前完成,各相关股室要做好本业务条线的调度和指导,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动态调整抽查计划的,应及时反馈信用股进行公示。
三、规范高效实施双随机抽查
各单位要坚持公开、公正原则,逐批次抽取检查对象,通过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网络检测等监管方式,科学组织实施检查。实施双随机抽查时,执法检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向检查对象当面告知抽查的依据、内容、要求、程序以及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要严格执行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认真落实“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工作要求,依法及时公示抽查结果信息。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精准清零处置,形成监管闭环。
四、深入推进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
要按照“能合尽合、能联尽联”的原则,加大对同一行业领域涉及多个部门监管事项的整合力度,科学制定双随机“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计划,配合司法部门加强与“综合查一次”的有效衔接,认真执行《双随机“一业一查”监管工作规范》(DB34/T4967—2025)安徽省地方标准(附件2),建立健全部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推动形成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协同、相关部门参与的跨部门综合监管长效机制。
五、运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抽查
各单位在实施双随机抽查中,要常态化运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管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对信用风险较低的同一经营主体,原则上不得重复开展双随机抽查。食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业务条线,要统筹运用行业风险防控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其他业务领域,要加大对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常态化运用,将双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与企业信用风险状况挂钩,持续提升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各业务条线要加强对本行业企业信用风险状况的综合研判,科学把握日常监管的重点和进度,实现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
请各股室于2025年4月30日前将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报送信用股,各相关股室应于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本条线、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实施情况的总结,并报送至局信用股。
附件:1.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
开”抽查工作计划
2.《双随机“一业一查”监管工作规范》
2025年4月10日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科室)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 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1 |
2025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不定向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合伙)期限或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出资额)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专利标识标注的检查。 |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级统一发起。 个体工商户由各县、区自行发起。 (信用监管股、网络交易监管股、知识产权办按职责分工指导)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县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抽查基数9.91万户(截至2024年底全省经营主体总数),抽查比例不低于3%。 |
约0.63万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经营主体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加大对“一人多照”“一址多照”等经营主体的抽查力度。 |
2025年4月至11月(4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开展,与日常登记事项监管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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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5年度全省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定向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合伙)期限或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出资额)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包括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信用监管股牵头)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大型企业 |
抽查基数866户,抽查比例不低于70%。 |
不少于606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7月至11月 |
省局派发,市级组织检查 |
3 |
2025年度价格行为抽查 |
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情况的检查;执行明码标价情况的检查;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检查;收费行为的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 (价格监管股指导)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内《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
组织对濉溪县供水供电供气领域全覆盖抽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户数)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的重点领域,明确抽查基数、抽查比例。 |
结合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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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25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直销行为抽查 |
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直销员招募的检查;直销员证的检查;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换货、退货的检查;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双反办牵头)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注册地在安徽的直销企业总公司及分支机构 |
基数38户,抽查比例5%。 |
2户 |
结合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抽取。 |
2025年3月至11月 |
省局派发,市级组织检查 |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科室)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 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5 |
2025年度电子商务平台情况抽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清单情况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网络交易监管股牵头)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基数为辖区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28户,抽查比例70%。 |
20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5月至11月 |
省局派发,市级组织检查 |
6 |
2025年度广告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抽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广告监管股指导)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县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和从事广告经营、发布业务的企业、个体户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抽查比例100%;报刊出版单位按照每年25%、4年全覆盖的比例抽取;企业、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不高于5%。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企业的抽查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不同,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开展广告活动主体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试点的市、县,可参照风险评级结果确定抽查比例。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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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25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情况抽查 |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广告监管股指导)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县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
自行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抽查比例不高于5% |
根据实有数量确定 |
结合辖区内企业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信用风险为A、B、C、D类的企业分别递加比例进行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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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25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流通领域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市场股、质量股牵头指导)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重点工业产品 |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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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25年度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抽查 |
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质量股牵头指导)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县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全县抽查基数约17户。抽查比例对B、C类企业以100%比例进行抽查检查。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获证企业分类结果,对AA、A、B、C类企业分别以不低于20%、不低于50%、不少于1次、不少于2次的比例和频次进行检查。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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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科室)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 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10 |
2025年度食品销售抽查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股指导) |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风险等级评定为B级、C级的食品销售者 |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抽查基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抽查比例不低于5%,不少于150户;仅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者抽查基数根据实际确定,抽查比例不低于5%,不少于150户,入网食品销售者不少于10户,同时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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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评定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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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入网食品销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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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25年度食品摊贩抽查 |
食品摊贩监督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股、餐饮股按职责分工指导) |
县市场监管部门 |
备案的食品摊贩 |
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实际情况确定。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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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25年度餐饮服务抽查 |
对非高风险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餐饮股指导)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风险等级为D级以外的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抽查目标数不低于50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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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25年度小餐饮抽查 |
小餐饮监督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餐饮股指导)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备案的小餐饮 |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抽查目标数不低于50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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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25年度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抽查(除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牵头指导) |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抽查基数由各县区局根据实际自行确定;结合食品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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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25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县局自行组织(食品安全协调股指导)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在售食品 |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按照食品安全抽检要求实施。 |
按各级计划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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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25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特殊食品销售、广告发布监督抽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股、广告股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县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
抽查基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抽查比例5%。 |
不少于50户。 |
根据特殊食品销售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5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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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025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特设办指导) |
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
全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基数950余户,不低于辖区使用单位数量的5%。 |
约48户 |
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比例不低于50%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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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25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
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市局组织发起生产单位的常规监督检查。 (特设办牵头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
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比例25%。 |
约8家 |
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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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25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证后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监督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特设办牵头指导) |
省、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
1.证后监督检查基数428户,抽查比例100%(省级直接实施抽查的比例不低于 3%,其余派发至市级部门)。 |
1.证后监督检查:省级13户;市县级415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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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
2025年4月至11月 |
省局派发,市级承接组织检查 |
20 |
2025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标计股牵头指导)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不少于100台(件)。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民用三表、眼镜制配场所、医疗机构、粮食购销企业、电子计价秤、燃油加油机、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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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标计股牵头)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基数1家,按照每年100%抽查。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濉溪县市场监督检验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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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标计股牵头)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基数3户,按50%抽取。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文旅体局、新华书店、传媒中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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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标计股牵头)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
抽查不少于10组。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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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25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标计股牵头)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
基数1户,100%检查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安徽国力衡器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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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标计股牵头)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抽查不少于8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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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25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标计股牵头)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抽查不少于5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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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025年度自愿性认证活动和结果监督抽查 |
自愿性认证活动和结果检查 |
在淮北市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发起。 (质量股牵头指导)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在淮北市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 |
在淮北市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抽查比例不高于30%。 |
对于在淮北市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5家以上。 |
对风险类别为A、B、C、D类的认证机构分别递加比例进行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对于省局下发的获证组织抽查任务,按照相关要求落实。 |
22 |
2025年度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和结果监督抽查 |
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和结果检查 |
在淮北市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发起。 (质量股牵头指导)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县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 |
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约15户,总体抽查比例不高于30%。 |
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按获证企业数30%抽查;在流通领域抽查不少于10家。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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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025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省级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 (质量股牵头指导)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
基数约16户。抽查比例不低于30%。 |
不少于5户。 |
按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要求确定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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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025年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市级发起(标计股牵头) 委托第三方抽检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 |
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0.2%。 |
市级抽查数量不低于50项。 |
2025年4月至11月 |
依托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施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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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025年度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标计股牵头指导)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社会团体 |
约750项,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1%。 |
不低于10项 |
2025年4月至11月 |
依托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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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2025年度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定向抽查 |
地理标志产品和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省局、市局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办指导)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 |
全省约2000户,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20%。 市级自行抽取按不低于10%抽取。 |
全省约400户 全市不低于4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省局派发,市级组织检查 |
27 |
2025年度商标代理行为抽查 |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各市分别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办指导)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商标代理机构 |
基数1087户,抽查比例3%。 |
31户 |
根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对A类抽查比例为3%,B类抽查比例2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
2025年4月至11月 |
市、县(区)可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动态制定抽查计划组织实施 |
28 |
2025年度专利代理行为抽查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办牵头) |
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
全省专利代理机构 |
基数675户,抽查比例3%。 |
20户 |
根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对A类抽查比例为3%,B类抽查比例2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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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2025年度商标使用行为抽查 |
商标使用行为检查 |
县局自行发起(知识产权办牵头指导) |
县市场监管局 |
根据实际情况选取种子生产经营领域抽取,不少于3户。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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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双随机"一业一查"监管工作规范
(DB34/T4967—2025)
00001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双随机“一业一查”监管的基本要求、工作机制、工作保障、监管实施、后续处理。
本文件适用于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权的部门开展双随机“一业一查”监管工作。
0000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00001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000013.1
双随机“一业一查”监管 double random“one integrated inspection”supervision
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发起部门会同参与部门在主管或牵头监管的行业领域,建立健全部门协作联动机制,统筹实施部门联合抽查,取代部门多头、分散检查的一种新型监管模式。
注1:双随机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注2:发起部门是行业主管部门或牵头对某一行业领域实施部门联合抽查的部门。
注3:参与部门是对某一行业领域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权,应当或需要参与部门联合抽查的部门。
000014 工作机制
000014.1 总则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牵头、协同联动、统筹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计划统筹、吹哨响应、议事会商、信息共享、风险监测、分级分类、问题处置、失信惩戒等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对涉及多个部门监管的同一行业领域,发起部门牵头建立健全“一业一查”“一业一单”“一业一评”“一业一册”等工作场景化措施。
注1:“一业一单”是指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基础上,对同一行业领域涉及多个部门的监督检查事项进行整合,形成的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注4:“一业一评”是指结合经营主体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建立与行业监管相适应的专业型分级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
注5:“一业一册”是指从经营主体视角出发,统一编制合规经营指导手册,一次性告知其合规经营要求,稳定经营主体监管预期。
000014.2 计划统筹
在“一业一单”基础上,统筹制定双随机“一业一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抽查任务、发起及参与部门、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比例等,并向社会公开。
000014.3 吹哨响应
在方案制定、随机抽取、实地检查、公示处理等环节,建立“发起部门牵头吹哨、参与部门及时响应”的全过程协作联动机制。
000014.4 议事会商
建立健全双随机“一业一查”监管常态化议事会商机制,由发起部门召集参与部门定期召开会商会议,通报行业监管整体情况,分析形势,梳理问题,研究对策,部署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
000014.5 信息共享
推进登记注册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监管部门之间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传递交换,建立健全监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数据互通共享。
000014.6 风险监测
聚焦问题多发和高风险行业领域,构建双随机“一业一查”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及早发现处理风险隐患,对重大预警信息开展综合研判、协同处置。涉及行业性、区域性的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
000014.7 分级分类
统筹行业风险防控和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建立与行业监管相适应的专业领域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根据监管对象信用风险状况,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提升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
000014.8 问题处置
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分办、转办和查处工作机制,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问题线索,发起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协同开展核查处理。
000014.9 失信惩戒
建立双随机“一业一查”抽查检查结果与失信惩戒的衔接机制,根据抽查检查结果,对后续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应做出行政处罚的等失信信息,按照规定依法向社会公示,依据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依法施行联合惩戒。
000015 工作保障
000015.1 优化完善平台
000015.1.1 应优化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完善双随机“一业一查”功能模块。
000015.1.2 应持续完善“一单两库”管理、计划制定、随机抽取、任务分发、结果公示、统计分析等功能模块,做到全程留痕,便于追溯。
00001注: “一单两库”是指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000015.2 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000015.2.1 应建立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实行动态调整,通过相关网站和平台向社会公开。
000015.2.2 在各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基础上,统筹制定双随机“一业一单”,并向社会公开。
000015.3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000015.3.1 应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在监管平台通过分类标注等方式,建立与部门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000015.3.2 检查对象既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和其他主体,也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
000015.4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000015.4.1 应根据执法层级、行政区域和执法类别等要素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000015.4.2 执法检查人员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
000015.5 制定抽查工作指引
000015.5.1 应对照抽查事项清单,逐项制定抽查工作指引,明确抽查工作程序、项目、方法等。
000015.5.2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等情况更新抽查工作指引。
000016 监管实施
000016.1 制定抽查工作方案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由发起部门制定抽查工作方案,明确抽查事项、责任分工、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等,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000016.2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000016.2.1 按照抽查工作方案,由发起部门通过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000016.2.2 已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不应擅自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应经部门负责人审批。
000016.3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000016.3.1 按照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在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000016.3.2 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应擅自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应经部门负责人审批,选派其他执法检查人员参加,不再随机抽取。
000016.3.3 对特定行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
000016.4 实施联合检查
000016.4.1 实施联合检查包括成立联合检查小组、检查准备、实施检查、现场确认等过程。
000016.4.2 成立联合检查小组时应开展以下工作:
00001—— 联合检查小组应由随机选派的所有执法检查人员组成;
00002—— 宜由发起部门执法检查人员担任组长,并负责检查任务的组织协调管理;
00003—— 组员应根据组长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
000016.4.3 检查准备时应开展以下工作:
00004—— 应提前查阅检查对象的登记、许可、备案、处罚等基本信息,掌握检查对象动态情况;
00005—— 应根据检查需要,提前准备相关检查表格和文书;
00006—— 宜在现场检查前,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提前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时间、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并提示其准备好相关资料。
000016.4.4 实施检查过程中应开展以下工作:
00007—— 应对照抽查工作指引,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抽样检测等方式开展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结果;
00008——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宜一次完成;
00009—— 需要时,联合检查小组可采取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方式。
000016.4.5 现场确认时应开展以下工作:
00010—— 检查结束后,联合检查小组应与检查对象确认抽查检查情况;
00011—— 当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时,执法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表上予以注明,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000016.5 公示抽查检查结果
000016.5.1 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以下类型:
00012—— 未发现问题;
00013—— 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00014——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00015—— 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00016—— 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00017—— 发现问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00018—— 发现问题,待后续调查处理;
00019—— 合格/不合格;
00020—— 其他情况。
000016.5.2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应自检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监管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相关网站和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抽查检查材料应存档。
000016.5.3 抽查检查结果公开后不应擅自更改。
000017 后续处理
000017.1 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
000017.2 对发现的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000017.3 应建立健全抽查检查结果公示信息修复机制。
000017.4 在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满法定期限后,检查对象可依法按照有关程序申请停止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