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濉溪县五沟蓝天鞋服卖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濉市监五罚〔2025〕676号 |
濉溪县五沟蓝天鞋服卖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濉溪县五沟蓝天鞋服卖场 |
92340621MA2PRYFE3K |
王浩龙 |
在该单位经营场所内发现1双印有“ 当事人对于上述鉴定结果予以认可。该涉案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50元,无违法所得。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运动鞋1双(尺码26.5CM); 2.罚款300元。
|
|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9日
|
|




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