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濉溪县五沟蓝天鞋服卖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来源: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5-10-14 10:31文字大小:[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濉市监五罚〔2025〕676号

濉溪县五沟蓝天鞋服卖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濉溪县五沟蓝天鞋服卖场

92340621MA2PRYFE3K

王浩龙

在该单位经营场所内发现1双印有“”“”字样标识的运动鞋在售,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该商品的供货商资质和商标注册人的特许经销文书以及进货发票。“”于2008年11月07日被耐克国际有限公司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成为第451621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化妆舞会用服装;足球鞋;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服装带(衣帽);浴帽(截止)。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06日。“”于2009年1月07日被耐克国际有限公司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成为第458186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化妆舞会用服装;足球鞋;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浴帽(截止)。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1月06日。以上2款注册商标均于2015年7月7日转让于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本局执法人员委托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对涉案运动鞋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当事人所售产品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对于上述鉴定结果予以认可。该涉案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50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运动鞋1双(尺码26.5CM);

2.罚款300元。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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