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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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 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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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皖淮濉知法裁字〔2025〕1号 |
安徽省萧县徽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濉溪县城北勇博弹花部侵犯其专利名称为“一种用于缝被机能防断针的针座装置”,专利号:201711045906.5专利侵权纠纷案 |
濉溪县城北勇博弹花部 |
92340621MA2P12WC6G |
张书娥 |
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故侵权事实不成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一条、《安徽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驳回请求人安徽省萧县徽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请求事项。 |
自觉履行 |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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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皖淮濉知法裁字〔2025〕2号 |
安徽省萧县徽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濉溪县城北勇博弹花部侵犯其专利名称为“一种缝被机用齿轮式传动机构”,专利号:201810338280.5专利侵权纠纷案 |
濉溪县城北勇博弹花部 |
92340621MA2P12WC6G |
张书娥 |
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故侵权事实不成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一条、《安徽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驳回请求人安徽省萧县徽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请求事项。 |
自觉履行 |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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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