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濉溪县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6-04-21 09:36文字大小:[    ]背景色:       

 

一、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霍山黄芽”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5424日,在开展春茶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中,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濉溪县刘桥某茶叶店进行检查

经查,2016488号商标“霍山黄芽”是霍山县茶叶产业协会在第 30 类“茶”商品上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第15430153号商标“”是黄山市茶叶行业协会在第 30 类“茶”商品上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当事人购进印有“黄山毛峰”和“霍山黄芽”包装盒各10个,与散装茶叶组合销售,组合后“黄山毛峰”30元/盒,销售3盒;“霍山黄芽”32元/盒,销售3盒。当事人无法提供“黄山毛峰”、“霍山黄芽”茶叶包装盒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授权许可证明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濉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茶叶盒14个、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濉溪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5年4月15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濉溪县老城水街“三月十八会”现场开展检查,发现某摊位销售的鹅肉食品外包装正面底部标有“本包装图案设计已申请专利,仿冒必究”字样。

经查,该食品是当事人于2025年3月从扬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有进货凭证,共购进15件鹅肉产品(27斤/件),单价为460元/件,销售价为19元/斤,暂未销售。经函询属地市场监管局核实,扬州某食品公司并未取得相关专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濉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产品。

三、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五沟某超市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5年8月,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五沟镇某超市在售钥匙扣商品带有近似 “冰墩墩” 图形、“BEIJING 2022” 文字及奥林匹克相关标志,当事人无法提供奥林匹克标志使用授权文件、正规进货凭证及供货商资质。

经查,”、“BEIJING 2022”、“冰墩墩图形”均属于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名下商标。涉案商品为经营者早年外出采购所得,进价2元/个,售价5元/个,货值金额较低,案发前未对外销售,事发后当事人主动开展自查整改,且属于首次违法,无既往行政处罚记录。

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及《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相关条款,执法部门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现场开展普法宣传,督促其规范经营。

四、濉溪县知识产权局处理“一种缝被机用齿轮式传动机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安徽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称,濉溪县城北某弹花部(个体工商户)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侵犯其专利。提交涉案专利授权公开文本、评价报告等支持其主张。2025年12月1日,濉溪县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立案。

经过经技术比对核查,涉案产品的结构特征与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或相似,但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且涉案产品未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据此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亦未落入从属权利要求 4 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

综上,濉溪县知识产权局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不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一条、《安徽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裁决: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事项。

五、安徽省某农业科技公司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维权援助案

2025年4月,安徽省某农业科技公司向安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淮北分中心濉溪工作站提交维权援助申请,称名下的某系列数个商标被他人恶意提起无效宣告,导致其商标有失效风险,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面临重大经济损失。

濉溪工作站受理申请后,严格审查申请材料,全面核查商标相关信息,工作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明确通用名称行业认定标准,厘清 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商标的合法注册条件,为企业答辩提供核心法律依据。同时根据无效宣告理由指导企业收集整理行业协会证明,商标使用记录等支撑材料,并提醒企业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材料,避免逾期失权。最终,企业按期完成答辩材料提交,顺利应对本次商标无效宣告纠纷。

六、濉溪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双堆集”商标侵权纠纷调解案

“双堆集”为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家禽(非活)等商品上。市场内一经营主体未经许可,在同类商品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2025年8月,商标权利人向濉溪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受理该案,迅速开展现场核查、商标比对、事实梳理等工作,全面固定侵权证据。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坚持合法、自愿、公正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普及商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经耐心沟通、法理疏导,被申请人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认可全部侵权事实,积极配合开展纠纷化解工作。

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侵权包装开展生产、销售活动,对库存侵权包装全部予以销毁,承诺今后不再擅自使用“双堆集”商标标识,纠纷得到顺利化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