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行政确认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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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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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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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市场监管局 |
行政确认 |
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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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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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